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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发行与上市、还本付息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由云南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等事项。《办法》指出,招标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云南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缴款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云南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的日期;上市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还本付息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从发行与上市看,《办法》明确,云南省政府债券面向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招标发行。云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云南省政府债券开展债项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债券市场和国债收益率等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具体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办法》指出,云南省财政厅在确认足额收到发行款后,于起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云南省财政厅在确认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足额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行费拨付。云南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从还本付息看,云南省财政厅不迟于云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云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云南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共同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如还本付息日遇非工作日,资金拨付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办法》明确,承销团成员违反有关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参考价格折成的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云南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云南省财政厅违反有关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参考价格折成的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
专栏2026-01-09 -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近期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与原有版本《清单》相比,此次公布的惩戒措施、内容等有调整。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方面除禁入外增加了退出内容。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有关部门制定《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版《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专栏2026-01-04 -
近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10个单位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主动向劳动者告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劳动者求职就业时可以依法查询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情况。根据《办法》,重庆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资支付信用监管工作,适用于所有依法登记注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办法》明确,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工资支付失信行为。工资支付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记录,以及未履行义务引发拖欠工资的相关记录。《办法》提出,工资支付信用监管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实行分类监管、动态调整和协同共治。人力社保部门将负责工资支付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信用记录、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服务。相关部门将根据工资支付信用记录,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事务中应用信用信息。在信用等级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将工资支付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单位为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单位,B级为存在克扣或拖欠工资的单位,C级和D级则分别对应拖欠工资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特别是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办法》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激励和惩戒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A级单位,将优先享受政府资金支持、政策优惠、表彰推荐、优化监管等激励措施;而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单位,将面临限制政府采购、招投标、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处罚。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C级、D级单位的新增工程项目需要按照规定存储更高比例的工资保证金。《办法》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工资支付信用的影响,C级和D级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不能参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的选举,也不得参与职称评审、先进工作者等评比活动。此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主动向劳动者告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劳动者求职就业时可以依法查询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目前,就《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涉及的工资支付信用等级,重庆正搭建线上便捷查询通道,拟通过“渝快办”的“渝悦•根治欠薪”专栏进行查询,有序推进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查询使用。《办法》强调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企业的修复情况,适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单位如果再次发生拖欠工资等行为,则不能提前更新信用等级。据介绍,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守信守法经营,同时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护。
专栏2025-12-19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条例》是2025年度自治区重点立法项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多种形式收集意见建议,并对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确保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条例》在贯彻落实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础上,围绕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对初创期、高成长性、支柱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资源,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研发力度,助力构建内蒙古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条例》分为总则、公平竞争、服务保障、创新激励、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59条。《条例》规定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从投融资促进、税费减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产业用地和公共服务以及健全涉企政策跟踪落实制度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保驾护航。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在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予以支持。从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规范涉企收费、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守法诚信经营等作出规定。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法律责任专章,以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各项促进发展的措施得以落地见效,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专栏2025-12-09 -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该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经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通过科学分类、动态管理、差异化监管,为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环境提供制度保障。《指引》的印发,标志着新疆网络交易监管迈入“信用分级、精准施策”的智慧监管新阶段。《指引》明确,网络交易经营企业涵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等各类网络交易主体。监管部门将基于企业基础属性、动态信息、监管记录、投诉举报、网络交易数据等多维度信息,通过评分体系将企业信用风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现“信用画像”精准刻画。《指引》构建了差异化监管机制,实现“精准滴灌”式监管。对A类(信用风险低)企业,实行“无事不扰”原则,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B类(信用风险一般)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开展常规监管;C类(信用风险较高)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D类(信用风险高)企业则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并将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指引》明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企业信用风险等级每年根据检查结果、违法处理、投诉举报等情况综合评定更新。同时,自治区网络交易监测预警系统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对于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监管部门将及时予以风险降级,体现“包容审慎”的监管温度。
专栏2025-11-21 -
近日印发的《四川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围绕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质量发展、知识产权、规范执法、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个体工商户帮扶等8个关键领域出台25条改革举措,着力破解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堵点、难点,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服务维护公平,让企业“进得来、退得出、活得好”紧紧围绕经营主体反映强烈、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出改革举措,是《若干措施》的一大亮点。市场准入和退出是经营主体感受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若干措施》提出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企业开办、变更、注销、数据填报以及开办餐饮店等“一件事”服务,持续创新“三朵云”服务场景,拓展标识有“川渝合作”字样的企业“云注册”登记模式,提升区域协同登记效率。在退出机制上,四川将探索强制清算退出机制,着力破解“僵尸企业”占用资源、退出无门的困局,推动市场资源高效流转。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针对在落实公平竞争政策、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经营主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若干措施》提出,聚焦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奖补、政企合作、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整治。同时,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重点查处滥用自然垄断优势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开展“内卷式”竞争整治;严厉打击医药、殡葬等重点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深化商业秘密保护,为创新型企业营造更安全的发展环境。四川还将开展全省整治涉企乱收费专项行动,严查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和口岸等领域的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针对平台经济“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若干措施》明确,将深入开展直播电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刷单炒信”等行为,依法规范属地直播电商平台企业和直播电商经营者、主播、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经营行为,营造清朗网络交易环境。创新监管赋能发展,从“管得住”到“服务好”在优化市场准入与竞争环境的基础上,《若干措施》进一步聚焦质量提升、智慧监管与精准帮扶,推动市场监管从“管得住”到“服务好”。围绕“15+N”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四川将持续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培育引导经营主体参与高新技术标准制定;组织“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高效办理信用修复“一件事”等。比如,围绕高端能源装备、低空经济、医药健康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中试服务和综合集成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计量测试、标准制定、产品检测、体系认证等关键质量问题。如何让监管更有效?《若干措施》提出了做好常见违法行为积分制裁量规则扩容增项,强化技术手段赋能非现场检查,推行服务型执法等新措施;创新提出构建“一码通查”服务体系,部署AI识别系统等;探索在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气瓶充装、检验检测等专业领域建立“通用+专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完善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等。知识产权方面,提出要开展知识产权重点领域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增强专利转化运用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能。针对量大面广的个体工商户,四川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按照“全量分型、择优分类”原则,将个体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将其中品牌口碑好、发展潜力大的部分认定为“知名”“特色”“优质”“新兴”4个类别,对其开展差异化重点扶持。比如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动态培育库,推动其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提供金融、税收等政策直达服务。
专栏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