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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在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 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 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 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 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 (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 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 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 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7-22 -
溧交发〔2026〕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基、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信用赋能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主线,推动信用与行业监管、政务服务、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结果应用、凝聚协同合力,为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支撑。 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一)对标落实上级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精准宣贯省“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实施方案,跟进落实大件运输、内河船舶等领域信用管理新规,推动“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建设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起步,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二)完善行业信用法治规范。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制度供给,配合上级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区域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丰富交通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储备。(责任部门:局法规科、行业科) 二、夯实信用管理数据基础 (三)精准高效归集信用数据。持续深化“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严格把控数据报送时效,确保“双公示”信息合规率、及时率稳定保持100%,坚决杜绝迟报、漏报、错报问题。规范开展问题数据核查、整改与补报,全面提升信用数据质量。(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规范运维信用信息平台。严格遵循“谁生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信息上报管理,提高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范落实个人信息脱敏处理,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三、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五)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在公路建设养护、道路客货运输、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水上交通等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事项的守信激励措施。深化车辆维修、驾培等方面信用场景化应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六)规范信用承诺管理机制。推进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领域应用,建立信用承诺信息档案。推进大件“信用批”举措落地。继续在交通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七)精准开展信用评价认定。高质量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履约考核,道路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领域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2025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八)健全奖惩约束联动机制。落实《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三年工作方案(2025-2027)》要求,扎实推进公共交通等领域信用奖惩措施,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实效。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成效反馈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信用保障。(责任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九)优化信用修复帮扶服务。根据上级规定,规范落实行业失信信息分类、公示和修复工作,持续做优“信用管家”品牌服务,主动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指导与帮扶,引导经营主体纠错守信、重塑信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深化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 (十)构建南京都市圈信用监管格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推进网约车负面行为清单监管互认、货运联合治超等失信约束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十一)深入推进“苏锡常通泰”信用交通一体化联动发展机制。配合上级制定五市信用一体化建设任务清单。重点推进信用结果在日常监管环节的应用,完善信用重点监管名录库,在常州市局领导下探索推进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许可信用试点、出租车驾驶员跨市执业绿色通道等创新举措。(责任部门:运输中心,港航中心,执法大队,局法规科、行业科) 五、加强行业诚信氛围营造 (十二)深化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干部进修课程。依法依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以政务诚信引领行业诚信、带动社会诚信。(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法规科、组织科,局属各相关单位) (十三)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组织“诚信春运”“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开展信用业务培训交流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知识,凝聚行业守信共识、营造良好风尚。(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7-15 -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7-09 -
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动柔性执法与精准监管结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渠道获取的《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经营主体一年内信用状况的服务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以《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信用状况为参考,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法辅助机制。 第三条 《专项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一)“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三)龙易办APP; (四)“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 (五)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区间固定为一年。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相统一。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结合《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综合考量。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时,将获取的《专项信用报告》纳入案件证据材料,查明经营主体的《专项信用报告》在七台河市范围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且符合法定“首违不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查明经营主体的《专项信用报告》在七台河市范围一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阶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阶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信用代证审查结果;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信用状况采纳情况,确保程序透明。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审核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违法行为是否清晰,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同步核查信用代证查询的及时性、信用状况认定的准确性、自由裁量的合法性。 第八条 严格落实异议处理机制,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或12345热线、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提出异议申诉。受理申诉的营商环境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异议申诉情况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和省营商环境局。数源单位核实确认相关信息有误的,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作出说明并更正数据。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管理实际,对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营商环境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解释。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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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市社会信用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专家论证会召开。会议邀请立法实务专家、征信业务专家、高校学者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围绕草案内容展开讨论,确保南宁市的社会信用规定合法、合理、可行,并与上位法有效衔接,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以良法善治护航高质量发展。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此前已出台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管理等政府规章。《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明确提出,高水平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法规政策体系,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爱信”的社会氛围。此次立法旨在填补制度空白,解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短板、自然人及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缺位等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论证会上,与会专家围绕草案中的多个条款提出专业建议,并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等关键领域进行了讨论,在筑牢数字赋能、安全互通的信用数据基石方面给出了好点子。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7-22 -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干部职工信用意识和业务素养,7月13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营商信用中心举办“业务大讲堂”信用体系建设专题培训,围绕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务信用及乡村信用四个维度开展全员集中学习。培训系统梳理了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从征信报告查询与使用、失信行为界定及后果,到信用修复路径、信用承诺制与容缺受理实践,再到惠农信用贷款政策落地。主讲人重点解析了个人征信作为“经济身份证”的核心功能,以及企业信用在招投标、融资贷款中的作用,并结合相关案例,阐明“守信一路绿灯,失信寸步难行”的实践逻辑。中心主要负责人指出,信用既是每个人的立身之本,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全体干部职工要带头知信、用信、守信,不仅要做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更要做信用体系的坚定守护者。下一步,中心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把培训成果转化为具体举措,重点完善信用修复服务、开展常态化风险排查,推动信用建设与“放管服”改革深度融合,让信用成为企业和群众可感可及的“通行证”。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7-20 -
近日,《南宁市社会信用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专家论证会召开。会议邀请立法实务专家、征信业务专家、高校学者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围绕草案内容展开讨论,确保南宁市的社会信用规定合法、合理、可行,并与上位法有效衔接,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以良法善治护航高质量发展。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此前已出台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管理等政府规章。《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明确提出,高水平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法规政策体系,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爱信”的社会氛围。此次立法旨在填补制度空白,解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短板、自然人及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缺位等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论证会上,与会专家围绕草案中的多个条款提出专业建议,并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等关键领域进行了讨论,在筑牢数字赋能、安全互通的信用数据基石方面给出了好点子。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7-16 -
7月11日,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联合编撰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报告(2025)》正式发布。报告系统梳理了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性成效,为全国内河航运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2025年,长江航运信用建设聚焦数字赋能、跨域协同、场景创新、文化培育四大方向,实现全方位升级。“信用长江”系统新增信用报告一键下载等四大功能,打通船舶污染防治、岸电改造等多系统数据,依托四色五维信用画像实施分级监管,助力航运绿色转型。长三角实现干支信用联动,川渝落地“信用+优先过闸”跨省试点,镇江海事区域事故险情同比下降42.5%,跨区域协同治理成效凸显。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八大“信用+”场景落地见效。南京海事局打造外贸监管场景,守信企业物流周期缩短3至7天;三峡通航管理局为信用良好船舶开通政务绿色通道、提供优先靠泊服务;安庆推行“信用+免洗舱”,压缩高信用船舶待港时间,各类激励政策持续释放守信红利。截至2025年底,“信用长江”系统已归集47.7万信用主体、700余万条信用数据,信用评价记录同比增长133%。全年守信记录突破44.6万条,三峡过闸绿码船舶占比升至43.41%,行业月均失信事件较2024年下降8%,市场主体合规自律意识显著增强。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