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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版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专项工程。   《规划》提出,到2030年,版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持续提高;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水平显著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版权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版权国际合作深入推进,版权领域国际话语权、传播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版权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尊重版权的社会风尚日益浓厚,版权发展环境更加良好。为此,《规划》部署了五方面重点任务。   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版权法律制度方面,《规划》明确,将完善系统科学的版权法律法规,完善保护与发展并重的版权政策措施,健全科学规范的版权管理体制。   围绕建设激励创新的版权保护生态,《规划》提出,健全统一协调的版权行政保护机制,建设便捷高效的版权行政保护体系,构建多元联动的版权协同保护格局,构建广泛参与的版权社会共治格局,拓展联合监管的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   在版权服务方面,《规划》提出完善统一规范的著作权登记规则,健全规范有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完善布局科学的版权交易平台,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的版权交易机构,推进彰显价值的版权金融服务创新,拓展形式多样的版权社会服务格局。   在深化版权国际合作方面,《规划》明确,将深度参与全球版权治理,深化协调联动的版权多双边合作,提升版权领域国际传播能力。   同时,《规划》还提出建设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营造尊重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构建多维立体的版权宣传格局,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的版权人才队伍建设。   为推动重点任务落地,《规划》设立了版权法规规章修订工程、重点领域版权秩序治理工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平台建设工程、版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程、版权国际传播创新工程等10个专项工程。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9-10
  •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推动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国际化发展,引导汽车行业企业规范境外竞争行为、加强合规建设,深化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促进全球汽车行业发展进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9月1日发布《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  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共四章二十条,全文如下:  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国际化发展,引导汽车行业企业规范境外竞争行为、加强合规建设,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影响力,促进全球汽车行业发展进步,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汽车行业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市场竞争等生产经营行为,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汽车行业企业境外生产经营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我国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践行《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要求。  第二章 规范境外市场竞争行为  第四条 企业可建立以成本为基础、国际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依法依规做好本企业零部件、整车等产品价格合规管理,不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条 企业在制定整车境外市场建议零售价时,应按照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市场原则和商业惯例,针对本企业不同车辆配置设定清晰的价格梯度,避免因多频次、大幅度价格波动影响境外消费者利益和品牌形象。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地市场环境、税费结构、物流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家(地区)间价格差异,避免销售秩序混乱。  第七条 企业应依法依规尊重东道国(地区)经销商、代理商自主定价权,并做好对经销商、代理商的合规监督。给予境外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激励时,应依规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并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第八条 企业在境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依法合规进行透明清晰的标价,不违规在标价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第九条 企业在境外开展有奖销售、免费试用、折价减价、赠送礼品、汽车金融优惠等促销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遵从当地商业惯例和文化习俗,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条 企业在境外开展品牌展示和宣传活动时,应按东道国(地区)相关规定真实完整披露相关信息,不作虚假宣传,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维护中国汽车品牌形象。  第三章 提升境外本地化合规经营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导向和东道国(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考察、商谈、建设、生产、定价、采购、服务等全流程合规。企业应加强产品出海评估,避免不符合目标市场和使用环境需求的产品出海。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东道国(地区)政治形势、宏观经济、社会安全、汽车产业等各方面风险研判,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排查风险隐患,提高境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汽车相关产品境外市场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做好市场研究和适应性开发,提升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境外市场需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遵守东道国(地区)相关劳动法规,按照平等机会和公平待遇等原则招聘雇员,重视开展汽车生产制造、销售推广等职业技能培训,畅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员工权益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车联网及自动驾驶相关信息收集、使用、保护及数据跨境传输等各类数据处理活动合规,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企业应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汽车行业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境外市场布局和保护,防范侵权风险。规范外观设计、零部件生产、通信技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使用行为,妥善应对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建设,有效识别、评估和管控各类反垄断法律风险,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东道国(地区)气候法规与汽车行业减排目标等要求,推动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是对汽车行业企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提出的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企业在具体实践中,应密切关注我国、东道国(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调整和完善本企业工作。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9-04
  •  明交规〔2026〕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将乐、泰宁县城建和交通局:  现将《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邮政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为推进我市农村客货邮融合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原则,对辖区客货邮经营者开展客货邮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客货邮服务质量提升,依据《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4〕1574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闽交运〔2025〕11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闽交融办〔2025〕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共分五章,第一、二章分别为客货邮线路运营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第三章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  一、线路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  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  客货邮线路运营者(以下简称线路运营者),是指通过客货邮融合车辆,承担乡镇至建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兼顾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企业主体)。在客货邮运营活动中,仅承担客运服务或仅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服务质量(60分)  线路运营者应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并覆盖辖区内已设置客货邮融合服务点和免设点的建制村。  1.平台预警与整改(20分)。线路运营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2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履约与覆盖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考核月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运营的(即每个自然月不少于12趟次。如上级对运营频次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每个建制村每个自然月内运营趟次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  3.交接规范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快递进村服务,出现拒不交接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无误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2分,扣完为止。  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交通管控或管制、道路阻断或维修、车辆故障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运营、交接的,线路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  (二)安全稳定(30分)  线路运营者应按规定落实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运营中严禁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1.基础合规(10分)。线路运营者所负责的客货邮线路及车辆须在省平台备案,车身标识合规,监控联网正常。标识缺失或经核实认定监控离线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作业合规(20分)。线路运营者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等,抽查发现每次扣2分。线路运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客货邮服务的,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每发生一起扣10分。客货邮车辆未按规定履行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市级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以上扣完为止。  3.行车安全(倒扣分项)。根据公安交警或应急部门提供的事故情况,线路运营者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事故等级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众评议(10分)  公众可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频次、准点率、客运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28交通投诉热线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1.平台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系统排查单日重复评价等刷单行为)。  2.投诉响应(5分)。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责任货损且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  (四)工作成效(附加分10分)  负责的线路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封顶10分。  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  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网点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  客货邮网点运营者(以下简称网点运营者),是指在建制村内主要承担邮件快件接收入库、暂存管理、取件核对,并提供客运候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小卖部、维修店、诊所等)经营者。  (一)服务质量(60分)  1.快递出入库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如连续5天无民营主流品牌快递出入库数据,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5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省平台数据核实所经营网点当月应进村件数为0的可减免)。  2.摄像头运行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的摄像头如出现连续24小时无图像等异常情况,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7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3.服务规范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如未遵照与客货邮运营主体的相关约定履行邮(快)件收寄或客运候车服务的,经客货邮运营主体反映并经核实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设备故障,或因自然灾害、极端天气导致设备断网断电无法使用、或导致进村快递无法送达网点(超过一个及以上整改期)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提供服务的,网点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  (二)安全稳定(30分)  网点运营者应按照客货邮工作指南相关规范开展运营,保障邮件快件安全,保障站点持续运营。  1.建设配置(10分)。网点运营者应确保所经营网点的标识标牌挂牌规范,货架达标,高拍仪和监控设备齐全、可用。缺失或不合规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2.运营安全(20分)。网点运营者存在参与倒卖快递、私自拆包、违规收取取件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邮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的,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三)公众评议(10分)  公众可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站点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1.省级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  2.投诉响应(5分)。以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同一人针对同一站点3天内的多次投诉仅算1次)。  (四)工作成效与特色建设(附加分10分)  负责的网点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负责的网点叠加彩票、邮电等业务,或挂牌“司机之家”“政务代办点”,或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每增加一项得2分。本项封顶10分。  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信用等级  根据每月得分,对客货邮运营者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  A档:得分≥95分;  B档:95分>得分≥90分;  C档:90分>得分≥80分;  D档:得分<80分。  (二)结果应用  1.与下达省级客货邮运营奖励资金挂钩  (1)下达各县(市、区)的运营奖励资金  省上通过平台自动给各县(市、区)进行评价,形成一份统一的“成绩单”,分数与各县可获得的运营奖励资金挂钩,具体为:    其中:A1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陆地村数,B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1;A2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海岛村数,C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3,D为省上在统计周期内给各县(市、区)评价评分的平均分/100。如上级对上述资金分配公式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2)拨付客货邮运营主体的运营补助  以各县(市、区)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方案)中对客货邮运营者的补助金额为基数:  网点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每个网点每个月补贴金额×当月补贴系数。  线路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所负责的所有线路每个月补贴金额总额×当月补贴系数。  其中,月补贴系数分别为:  A档1.0(全额发放);  B档0.9(发放90%);  C档0.8(发放80%);  D档0.7(发放70%,仅维持基本运营,启动整改)。  以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的,取季度/半年度/年度内每月补贴系数的平均数为当季/半年/年度补贴系数。  2.正向奖励和熔断机制  (1)正向奖励(激励机制):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在辖区内通过合作品牌寄递邮件快件可享受减免优惠;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线路运营者优先推荐系统工会疗休养、优先推荐在集团/县公司内部评先评优、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荣誉评选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注:上述正向激励的对象为个人,其中:网点运营者即为运营者本人;线路运营者由运营主体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相应的驾驶员/乡邮员/快递员。  (2)强制退市(熔断机制):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次得分在D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各县(市、区)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其客货邮运营补助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估仍未达到要求的(平台评价其在整改期间的得分仍在D档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协议)规定的程序终止其参与客货邮运营。  3.交通运输执法与分级分类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客货邮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客货邮运营者,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监督管理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货邮运营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和网点运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2.客货邮运营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客货邮运营中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五、附则  (一)名词和术语  1.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省平台):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监管评价平台。  2.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第四条,由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财务处、审计处、办公室、综规处、科教处、厅直机关党委、省运输中心、省交科发集团等单位组成省级监督指导小组,确认融合站点、线路、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调整情况,复核各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统计情况。  3.主流品牌快递: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2.1.2款,主流快递品牌主要有邮政、中通、圆通、申通、韵达、极兔等6家。其中邮政为国有品牌,其他5家(三通一达一极兔,亦简称通达兔)为民营品牌。  4.天(日期):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表示日期的“天”均指自然日。  (二)其他  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8-25
  •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3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伟  2026年7月9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记录和公示铁路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规定,具体办理本辖区内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工作;失信信息涉及多个辖区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办理单位。  第二章  失信信息记录  第四条  失信信息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轻微失信信息:  (一)一年内(自然年内,下同)发生1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  (二)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单位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  (一)一年内发生2起(或者组合2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被投诉,经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核实、督促仍不支付的;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铁路工程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条件擅自开工的,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使用的,受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审查工作的;  (六)以拒绝、阻挠等方式不配合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或者不执行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的;  (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  (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一般失信信息并告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或者组合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或者谎报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  (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六)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  (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  (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  (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  (十三)在铁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的,或者以次充好供应工程材料、设备的;  (十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照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整改指令整改的;  (十五)在申请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或者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六)一年内累计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  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达到前款第十六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记录一般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  被记录严重失信信息的当事人为企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并记录和公示。  第八条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记录失信信息时,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失信当事人。  告知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失信当事人名称;  (二)失信信息概述;  (三)失信信息记录依据及类别;  (四)整改要求;  (五)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六)申诉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记录机关签章。  第十条  失信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无异议。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特殊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实时限,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无异议或者核实无误的失信信息予以正式记录,并在告知书底单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正式记录失信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台账管理。  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二条  记录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是失信信息公示的主体。失信信息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管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后,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失信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隐去出生年月日信息的公民身份号码(非我国境内注册企业、非我国公民,按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名称信息进行公示);  (二)失信信息概述;  (三)失信信息类别;  (四)公示起讫时间;  (五)公示机关。  第十四条  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但属于一般事故类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失信信息公示后,被公示失信当事人认为公示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示机关应当在收到更正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核实结果答复当事人。经核实应当更正的,自核实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失信信息的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公示机关应当在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后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平台变更或者撤销相关失信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失信当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但轻微失信当事人在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失信当事人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时,失信当事人应当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未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信信息持续公示。  第二十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及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  经核实,失信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不得同意信用修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不予修复的结果,失信信息持续公示。  第二十一条  失信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整改材料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查实后,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该信用记录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记录、公示的失信信息是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程评优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失信信息,不得使用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  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信信息记录、公示和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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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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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工作,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8章214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二是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监管要求,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完善资金运用监管;三是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四是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完善保险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禁止性行为规定;五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  本次修改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保险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保持正确发展方向。二是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保护,构建公平公正的保险业市场环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聚焦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弥补制度空白,完善制度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金融立法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注重与金融法草案等的有序衔接,确保立法方向一致、体系协调统一,共同构建金融立法“四梁八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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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0
  • 记者从国家医疗保障局获悉,8月29日,2026年度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次省际联考在28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步举行,共有1.8万余名考生参加了本次考试。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等地组织开展了中级长期照护师考试。   记者从国家医保局了解到,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发展,已组织6次省际联考,各地常态化开展初级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截至2026年7月底,全国长期照护师持证人数已超过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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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4
  • 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消息,西城区“信用进商圈x千亿畅融”主题宣贯活动将于9月4日在北京举办。本次活动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担任指导单位,西城区数据局、西城区经济促进局、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北京市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主办,议程涵盖信用建设、诚信服务、信用风险防控等议题。活动通过信用培育辅导、老字号经验交流、银企对接,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企业信用管理实践,引导甜蜜经济主体知信、守信、用信,提振商圈消费活力,厚植区域诚信营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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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31
  • 嵌入通信设备的印制电路板,服务港口码头的卸料车、装船机,用于海外算力中心的变压器……越来越多“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离不开通关、物流、信贷等多维度的有力保障。全球贸易面临风险挑战背景下,广大外贸企业如何以信用解锁发展新空间,增强亚太地区贸易韧性和经济活力?  今年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国年”。8月19日,2026年APEC第三次高官会系列会议活动之一——APEC“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专题研讨会在辽宁大连举行,来自13个APEC经济体海关、相关国际组织、AEO企业等120余名代表就此深入研讨交流。  AEO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给予优先通关、减少查验、跨境互认等优惠便利的一项认证制度,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  19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绝大多数APEC经济体均已建立并实施AEO制度,我国已与其中的新加坡、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10个经济体实现了AEO互认。今年前7个月,我国1.5万多家AEO企业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44.2%,较去年同期增长5.77个百分点。其中,与APEC其他经济体进出口总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1.87%。  “面对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合规经营、高效通关已成为外贸企业生存发展、抢占市场的核心要素,AEO认证就是送给守法守信企业的一把‘金钥匙’。”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姗姗说,自2024年底通过海关AEO认证以来,出口查验频次明显降低、进出口通关效率显著提升为公司争取了宝贵的生产和运输时间,“尤其是在部分海外客户设置的每日金额不等的‘提前交货奖’项目中,通关时效已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市场竞争力”。  “为AEO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不断提高AEO企业享惠获得感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司长林建田介绍说,相比常规企业,AEO企业平均查验率降低20%,进口平均通关时间缩短34%;海关还创造性推动联合激励,帮助AEO企业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享受“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等便利,在银行等金融部门享受便利结算、减费让利、授信支持等“真金白银”的措施,扩大了守信激励的政策效应。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深入推进,我国持续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海关监管的融合应用,以科技之力加速释放AEO红利,助力APEC经贸合作水平稳步提升。  比如,中国海关建立的企业画像系统,运用大数据算法,将企业守法合规信息、进出口信息等转化为企业行为标签,通过5大类200多个指标开展信用评估,为近300万家企业加贴800余种标签,让企业经营特点直观可见;建设的“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企业人员只需要在手机上轻松点击,就可以“足不出户”向海关咨询政策、提出问题、表达建议,全国海关的800多名协调员基本能在2小时内给予企业回复……  对此,国际嘉宾普遍认为“中国以数智技术提升服务效能的经验做法非常值得借鉴”。新西兰驻华大使馆海关参赞布伦丹·皮尔斯表示,此次会议加深了与会者对不同经济体AEO制度优势和红利的了解,有助于深入思考如何进一步以信用赋能企业发展、以技术创新培育竞争优势,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和数字化转型贡献力量。  自2012年与新加坡签署首份AEO互认协议以来,截至目前我国共签署了34个AEO互认协议,覆盖60个国家(地区),互认协议签署数量、互认国家(地区)数量、互认实施数量都居全球第一,更好支持企业全球享惠。  林建田表示,AEO认证对维护供应链的安全稳定至关重要,以AEO合作为纽带,中国海关将通过扩大AEO企业规模、拉长便利措施清单、拓展AEO互认范围、提升AEO互认成效,与APEC各成员经济体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包容、更具韧性的亚太贸易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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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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