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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国家层面共享,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在完成“总对总”对接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先行推进地方层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附件 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注: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

    专栏 国内政策
    2021-12-27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第十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第十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二)信用承诺书。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第二十四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五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第二十六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专栏 国内政策
    2024-03-1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0日  (主动公开)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  (2026年—203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持续强化监管,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到2030年,基本建成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实现震慑态势进一步巩固、智能监管能力明显提升、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相关主体自我管理主动性有效提升、医保基金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基金运行环境得到深度净化,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拳治标,持续巩固“不敢骗”的高压态势  (一)推动监督检查全面覆盖。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合理安排,立足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推动飞行检查、经办日常核查全面覆盖所有统筹地区,覆盖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参保单位等各主体,覆盖公立(含部队)、民营、私人等各性质,覆盖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以及连锁药店、单体药店等各类型,覆盖大、中、小等各规模,覆盖线上线下、就地和远程等各场景,覆盖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各险种。原则上“十五五”期间实现全国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国家飞行检查每年覆盖全国所有省份,5年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市,重点覆盖医保基金使用量大、社会服务面广、全国综合排名靠前的大型三甲医院以及各种线索指向违规风险较高的定点医药机构,覆盖所有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省级飞行检查每年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市(区、县),5年覆盖所有县,重点覆盖国家飞行检查范围之外的三级医院以及部分医保基金用量较大的二级医院,覆盖所有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市县医保部门结合实际,5年实现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  (二)持续丰富监督检查形态。检查模式上,年度飞检、专项飞检与“点穴式”飞检相结合。年度飞检重点聚焦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高、住院率畸高、自查自纠不到位、飞检问题整改不力的统筹地区,聚焦基金使用量大、举报和大数据筛查问题较为集中、屡查屡犯的定点医药机构,聚焦违规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专项飞检重点聚焦社会关注焦点、审计巡视督导发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深挖倒卖回流药、虚假慈善、DRG/DIP违规、药品耗材“采高不采低”“低采高结”“违规加价”“变相返利”等突出问题,以及利用医养结合、生育津贴、异地就医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探索开展长护险专项飞行检查。推动开展军地联合飞行检查。“点穴式”飞检重点聚焦大数据筛查异常线索、举报投诉问题线索、自费率畸高机构等开展短平快检查。机构选取上,直接指定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检查形式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覆盖范围上,“全覆盖式”与“重点突破式”相结合。对区域性的问题,采取“全覆盖式”检查,实现对某地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全面排查;对某领域、某机构以及典型性、苗头性问题,采取“重点突破式”检查,快速摸清情况、解决问题、化解风险。  (三)强化处置整改。严格飞检问题处置,综合运用协议、行政、支付资格管理等方式,确保达到惩戒教育效果。对涉及欺诈骗保的机构,坚决中止或解除医保定点协议。严肃飞检问题整改,属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送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对改变问题性质、大幅核减违规金额等情形,须及时汇报、认真复核并作单独说明。强化举一反三,针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区域性、突出性问题,通过恳谈、约谈、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当地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全面自查,推动面上治理。加大向地方通报力度,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三、技术赋能,不断织密“不能骗”的天罗地网  (一)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持续加大各类大数据监管模型的研发应用力度,不断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以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持续完善共同住院、拉拢住院、敛卡套刷、时空异常、冲顶消费等监管模型。以特殊群体为重点,持续完善利用困难人群、医疗救助人群、“慢特病”待遇享受人群、异地就医人群、死亡人群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管模型。以药品耗材为重点,持续完善追溯码、倒卖串换、超量开药、重点药品耗材监测等监管模型。以诊疗项目为重点,持续完善虚假诊疗、串换项目、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过度诊疗等监管模型。以病种为重点,持续完善DRG/DIP支付方式下的高编高套、分解住院、“特例单议”等监管模型。以险种为重点,持续完善覆盖各险种的监管模型。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覆盖医保基金使用全链条、全周期、多维度、多场景的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  (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三道防线”建设,形成梯次拦截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规则库、知识库在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强化“两库”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用。持续丰富完善国家版“两库”并及时下发地方,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赋能各级医保部门和广大定点医药机构。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强化事前提醒,力争“十五五”期间实现定点医药机构事前提醒全覆盖,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减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鼓励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接入本地医保信息平台的事前提醒功能模块,实现免费调用;对于技术实力较强、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医药机构,鼓励其将国家公开的“两库”规则和知识点嵌入医院HIS系统,提高运行效率。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工作机制。  (三)创新探索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和新场景监管应用。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深度运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链条、智能化、穿透式监管。聚焦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完善药品追溯码监管模型,精准锁定职业开药人、药贩子,以及违法违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机构、网络售药平台等违法主体,加强与相关部门监管联动,全链条治理倒卖“回流药”历史性顽疾,同时探索推进耗材唯一标识监管应用。聚焦新技术新场景,积极探索场景捕捉、热成像、毫米波雷达等技术在康复理疗、长护险服务等场景的监管应用。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持续创新拓展“人工智能+医保监管”的实践路径和应用场景。基于“一病一档”建设,推动基金监管从项目监管向项目和病种协同监管转变;基于医保影像云建设,探索“人工智能+影像识别”,精准发现植入类耗材异常、虚假检查、虚构病情等违法违规行为;基于全病历数据采集,探索“人工智能+病例判读”,为过度诊疗、虚假诊疗等问题的监管提供线索支持;基于全国医保政策,探索构建“人工智能+医保规则”,通过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监管规则、筛查疑点线索、精准发现问题。持续推进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成果转化,扎实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  四、源头治本,持续健全“不想骗”的长效机制  (一)健全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政策举措。研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制度。  (二)完善高效管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以上查下、交叉互查”检查机制,着力破解本地同级监管难题。坚持“点线面结合”工作机制,对典型性、普遍性、复杂性问题,通过飞行检查、经办“快核快反”,推动典型问题查处,实现“点上突破”;通过专项整治,每年聚焦若干重点领域与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实现分领域“线上治理”;最终形成日常监管的问题清单、检查指南、制度规范,实现常态化“面上监管”。健全“异地就医”监管机制,压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异地就医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完善参保地、就医地协查程序,定期开展“国家组织、参保地参与、就医地协同”的异地就医专项飞检。建立抽查复核和“回头看”工作机制,适时组织专项飞行检查,对核查结果存疑的举报投诉线索和大数据筛查疑点线索进行抽查复核;对飞检处置整改不力的进行“回头看”,发现有案不查、包庇纵容、敷衍了事的,严肃处理。落实为基层减负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督检查的统筹,减轻基层负担。  (三)坚持宽严相济的治理机制。持续完善“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对高发频发问题,采取印发问题清单要求自查、教育引导鼓励自查、推送疑点数据引导自查等方式,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规范使用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三重沟通”工作机制,通过检查组与被检机构沟通,充分听取陈述申辩;通过检查组与被检地医保部门沟通,全面了解地方政策,充分听取当地意见;通过上级医保部门的沟通,强化检查中争议事项协调。秉持“实事求是”工作原则,对欺诈骗保和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坚持区分性质、分类处置。坚持尊重医学规律和临床实际,不干涉正常诊疗行为,包容审慎对待实践中的合理诉求。  (四)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信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记分信息全国联网,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人员记分与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挂钩。研究建立参保人信用管理机制,对严重违法或失信的参保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探索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并开展试点,区分不同机构类型等级,综合考虑违法违规情况、自查自纠、智能监管、内部控制、配合监督检查等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检查频次、医保基金支付等挂钩,推动医药机构形成主动自律的良好生态。  (五)健全协同有力的衔接联动机制。持续巩固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沟通协调,推进跨军地联合监管,凝聚监管合力。强化“行纪衔接”“行刑衔接”“行行衔接”,推动线索互移互送,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贯通,实现上下游综合治理。  (六)构筑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构建多元协同的监督体系。持续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规范线索处置流程。用好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主动回应社会舆论和公众关切,将外部监督转化为提升监管效能的内生动力。  (七)积极推进精准滴灌的教育引导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常态化宣教机制,引导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自律、自省、自警,营造规范使用基金的良好氛围。坚持正反并举,聚焦监管政策法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自查自纠“负面清单”、智能监管事前提醒系统建设等重点内容,加强宣传培训,帮助定点机构提升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继续组织好集中宣传月活动,提升各方对医保法规政策的理解;用好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坚持内外结合,对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坚决公开曝光;对情节较轻的,通过窗口指导、恳谈约谈、内部通报等方式,强化教育引导。坚持精准滴灌,针对不同主体、性质、规模及违规行为,分类制作警示教育素材,并分类广泛开展培训教育,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大资源投入,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保障必要的车辆、执法装备等,并对医保基金监管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实常态化监管工作。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医保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三)提升监管能力和作风。进一步强化监管队伍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廉洁化建设。以法治化为根本,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基金监管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以规范化为准则,推进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金监管相关模块应用,加强飞检全过程管理,健全违法违规问题认定标准,统一规范飞行检查报告等法律文书。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以专业化为支撑,建立咨询专家库,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着力建设复合型医保监管队伍。以廉洁自律为底线,将作风建设贯穿始终,严格落实飞行检查“十不准”要求,加大较真碰硬的力度、强化后续处置的硬度、提升沟通协调的温度,实现监管力度、硬度、温度的有机统一,推动医保基金监管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5-18
  • 国知发运字〔2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 安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4月16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  2025年11月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和服务环境,现决定2026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严字当头、彻底整治,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典型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在代理审批、日常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全面从严,推动代理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坚持以整促治、规范发展,通过“整治”清理违法违规代理机构和人员,通过“规范”夯实代理行业发展基础,加快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协同发力、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端、申请端、代理端、审查端协同联动,全链条规范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交易、使用行为,以代理行业整治规范促进构建良好知识产权创新生态。  通过深化整治规范,力争到2026年底,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执业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专利造假、不正当交易的黑灰产业链得到有效铲除,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代理行业准入质量显著提升,行业规模实现“瘦身健体”;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显著增强,代理服务在支撑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转化运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从严打击,集中整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  1. 广泛摸排违法线索。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突出乱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行为监测和代理数据分析,重点摸排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弄虚作假编造专利、以“加盟”“代报”“挂证”等方式出租专利代理资质,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违规业务招揽信息等线索,广泛收集代理恶意抢注或者囤积商标、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撤三”、伪造地理标志史料等线索,及时移送具有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查处。  2.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具有执法权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提交或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和商标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及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或者地理标志史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涉案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无资质机构或者人员给予处罚。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建立完善代理业务招揽用语禁限词库,健全内部审核规则和工作机制;对长期发布违规信息或怠于整改的平台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于查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中发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印章、诈骗等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从严审批,坚决守好行业准入关口。  1. 严格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核查拟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代理资质及执业经历,严防通过“换马甲”逃避监管。对于查实具有“挂证”经历的人员从严监管,“挂证”期间的执业经历不计入执业年限。重点排查无资质人员通过隐性持股等方式违规设立代理机构的行为,严防“借壳”经营。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场所的核查,杜绝虚拟地址或“一址多照”等情形。持续严格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加强备案信息公示,限制未通过核验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2. 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审核。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与企业登记、社保缴纳等信息的核查比对,防止设立虚假分支机构等情形。加强专利代理师实习评价管理,规范专利代理师实习活动,防止虚假实习。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一网通办”,利用地方政务信息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多维度关联核查,更好防范“挂证”、兼职等行为。  (三)从严监管,提升代理行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1. 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2026年4月—6月,组织各地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及时清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代理机构和违规执业人员,对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结合年度报告审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企业登记、社保等信息筛查比对,进一步核实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实现精准处置和全覆盖整改。  2. 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加强专利代理师签名备案数据采集比对,确保签名真实。对专利代理师的代理量和代理领域等进行常态化监测,从严查处未落实签名责任行为。对于大量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的,各地要强化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双处罚”。对于所在机构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师名下案件全部妥善处理的,方可办理执业备案注销手续。  3. 深化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快建成知识产权代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代理行业发展态势分析、代理行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等功能。加快完善专利和商标代理评价管理相关规定,推动强化对违规专利申请人的信用监管。各地要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应评尽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分类监管,对失信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予以专利预审和优先审查等业务的协同限制。  4. 加强行业自律惩戒和行风建设。各级代理行业协会要强化行风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惩戒规则,全面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引导代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将合规要求转化为日常规范。加大行业自律惩戒与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行业警示教育。各地要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工作机制,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衔接。  5. 提升代理人才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专利代理师执业终身教育培训制度,探索建立首次执业宣誓制度和年度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和业务交流。完善代理人才“进阶式”培训机制,强化代理、法律、运营等多元化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四)从严规范,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  1. 建立专利造假行为通报处理机制。各地对于相关案件中发现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工作人员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编造专利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企业资质认定部门处理。对于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知识产权骗取政府资助奖励、虚假出资、偷逃税款等行为的,要移送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相关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等部门公职人员的,要做好行纪衔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多发频发的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2. 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强化内控管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建立发明披露规范流程和技术研发记录留存机制;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评估约束,对于与发明人专业领域、参研项目明显不相关的专利申请要严格排查,从源头上防止专利造假行为。推动将尊重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署名、防范专利造假等内容作为科研人员的必修课,纳入科研诚信教育内容。  3. 强化审查审理环节管控。全面加强对申请人、发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校验。研究制定专利电子申请账户管理办法,完善电子申请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规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专利申请缴费管理,加强对异常缴费行为的监测管控。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专利异常转让、发明人异常变更等行为的排查处理,依法依规限制办理相关转让和变更手续,有效遏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  4. 进一步推动优化涉及专利的考核评价政策。各地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参与涉及专利指标相关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台“唯数量”的专利政策。强化以案促改,对于案件查办中发现相关单位内部涉及专利的评价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优化调整。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6年4月)。各地按照本方案部署,结合前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细化工作举措和分工,做好“整治规范年”行动动员部署。同时,全面梳理在查线索和在办案件,认真梳理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并对照行动方案和整治重点,排查线索、查漏补缺,为全面深化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2026年5月至9月)。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整治重点,各地要强化行刑衔接和执法联动,建立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双处罚”、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双通报”机制,集中查处有关案件和人员,办出一批标志性案件。同时,做好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彻底整治“挂证”等不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清理异常代理机构和人员,持续推进行业“瘦身健体”。  (三)巩固提升(2026年10月至11月)。坚持边办案、边总结、边优化,在持续落实各项整治任务的同时,围绕代理监管协同、处罚标准建设、审批备案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智慧监管、行风建设等各个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载体平台,全面提升代理行业监管能力。  (四)总结评估(2026年12月)。对“整治规范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成效评估,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固化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代理行业发展和监管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好代理监管的属地责任,健全执法机制,强化力量配备,严格规范执法,对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同时避免或减少对合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强化部门协同,协调相关部门督促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切实履行“守门人”责任,建立健全发现、防范和处置专利造假行为的工作机制。行业组织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责任,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引导代理机构压实主体责任,自觉诚信规范经营,形成行业共治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行业关注,宣传解读相关整治政策,做好处罚信息共享,加大典型案件警示曝光力度,强化“不敢违”的震慑和“不愿违”的自觉。引导创新主体、经营主体提高代理服务甄别能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代理服务招标机制,推进实现“优质优价”。稳步推进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措施,构建以质量为导向、以诚信为基石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生态。要狠抓任务落实,蹄疾步稳推进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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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7日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和修复的统一平台。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依法依规自行填报基础登记信息、运营信息以及行政奖励信息等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对信用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在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或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权限内采取激励措施。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对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上传失信行为已纠正、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第十二条  依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至2031年5月6日废止。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5-18
  •   粤发改规〔20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便捷惠民、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拓展数据范围、适用对象、覆盖领域及应用场景,在全省44个领域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二)报告内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包含2021年以来,我省有关部门依法归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名单、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其中,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现阶段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接口。报告内容将依法依规逐步拓展完善。  (三)新增领域。在原有40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城市管理、电信监管、烟草专卖、海洋综合执法等4个领域,实现覆盖共计44个领域。  (四)应用场景。专项信用报告可在全省范围内用于但不局限于以下场景:  1.金融类:公司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  2.经营类:招投标、产权交易、第三方评估、资质审核等;  3.行政类:优惠政策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行政审批、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在各类场景中的应用范围,切实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鼓励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向相关业务关联方提供合规性、信用状况证明的,积极采用专项信用报告作为替代材料。  二、进度安排  (一)2026年5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核查与归集工作,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数据交换共享。  (二)2026年6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升级,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数据归集与共享。各领域责任单位负责全面组织本系统的数据归集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依据《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时、完整地报送至“信用广东”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新增领域涉及单位需组织对2021年以来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并逐一核实。  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优化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功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化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模块,完善查询、下载、咨询、异议、授权等功能。实现与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支持信用主体统一登录认证。推动报告查询进驻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粤省事平台法人版、线下自助终端机等平台。支持信用主体按需选择报告涵盖领域及时间范围,定制报告内容,并可生成授权码供第三方核验。  (三)完善信用报告样式及操作流程。专项信用报告展示内容,由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升级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展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公示状态、信用修复等情况。持续优化用户下载操作流程,提升使用体验与办理效率。  (四)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信用广东”平台提供异议申诉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收到的异议申诉及时推送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五)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漏报、瞒报信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建立区域互认机制。积极推动与兄弟省(区、市)开展信用报告信息共享和互认试点,探索跨省域应用场景,提升信用报告区域通用性。  深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与使用率,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专项信用报告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pdf 2.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模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企业版、个人版).pdf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5-09
  •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关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26〕5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打击违法法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记分标准(2026版)》,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     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xls附件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xls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4-15
  •   黔财会〔2026〕11号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为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经研究,现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并实践符合我省实际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与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与服务中的综合应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环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促进我省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及意愿,决定在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全域及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评价对象: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观山湖区范围内,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  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但2025年度未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暂不纳入本次信用评价范围,但应将其名单与本地区评价结果一并向社会公示,并标注“2025年度未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三)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1.部署准备阶段(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31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贵州)系统配置,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细化评价标准,完成工作部署与培训。  2.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示等工作。  3.总结提升阶段(2026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试点地区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梳理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技术保障:试点工作统一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开展。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内容  (一)评价规则  1.评价标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指标体系》(见附件1)  2.信息来源。建立“机构自主申报+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主要归集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评价周期(2025年度)内产生的监管与信用信息,确保评价依据真实、准确、全面。  (1)财政部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息、日常监管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年度备案审核结果等;  (2)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3)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登记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4)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5)其他相关部门:行业专项整治结果、投诉举报处理记录等合法合规获取的信用信息。  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评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归集时限为评价周期内的全部有效信息。  3.等级划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分数扣完为止,另设10分加分项和直接评定C、D等级的负面事项。评价等级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分值(N)分别为:A级:N≥80;B级:70≤N<80;C级:60≤N<70;D级:0≤N<60。  对扣分内容,在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前,代理记账机构已主动纠正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评价机关核实无误的,不再扣分。  (二)评价程序  1.组织实施信用评价。按照“机构自评、部门评价、省市复核、结果公示”实施信用评价。具体由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开展具体评价,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与复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与复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此项工作。  (1)机构申报自评:各试点地区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6年4月25日前根据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求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2)部门评价:各试点县(区)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3)省市复核:省财政厅、各试点市(州)级财政部门综合运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交叉复核、专家评审等多种形式,对所辖试点地区已完成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本地区评价机构总量的20%。市(州)财政部门于6月3日前完成复核,省财政厅于6月8日前完成复核。  (4)结果公示:按照“谁评价、谁公示”原则,评价机关应于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官网等渠道,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机构名称、评价等级等内容。对拟评定为C级、D级的机构,应在公示期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并说明扣分依据及整改要求、信用修复程序。  2.信用评价周期。本次试点评价重点反映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3.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  (1)异议申诉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原评价机关书面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须加盖公章)。评价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经核查确属评价有误的,应予以及时更正;核查后认定原结果无误的,应向申请机构说明依据。  (2)信用修复机制。为鼓励和引导机构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建立信用评价修复机制。各代理记账机构可在本次评价结果最终确定前,主动整改相关扣分项所涉问题,并向评价机关提交《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整改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经核实后,相关指标可不予扣分。此机制旨在为机构提供及时纠错、提升信用等级的途径,不影响已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独立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三)结果应用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A级机构给予激励,可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在服务推荐、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对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每年开展随机抽查。对C级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检查频次,在整改到位前审慎考虑其参与行业评优。对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检查力度,可采取警示约谈、限制业务、公开风险提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2.推动结果跨部门共享。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记录全面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等,推动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履职中查询应用,实现信息共享、联动监管。  3.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鼓励对A级机构在税务服务、融资授信等领域提供便利。对C、D级机构,加强跨部门风险预警和协同监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市场择优选择,营造诚信执业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建立省级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实试点工作,周密部署,压实责任,确保试点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新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保障评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各界和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氛围。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试点地区要密切关注试点进展,动态评估实施效果,及时梳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针对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的意见建议。请各试点地区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正式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1.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指标体系         2.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         3.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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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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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2025-2026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造站〔2026〕8号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开展2025-2026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意识,提升行业自律水平,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监管效能,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二、工作内容(一)参与信用风险分类的范围1.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已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企业基本情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在我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业绩备案的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外省入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报的业绩应为在吉林省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奖项应为在吉林省获得的奖项。(二)信用风险分类的方法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采用综合评分法,加减累计百分制。考核内容为2025-2026年度企业基本条件、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三个部分。2.信用风险分为A、B、C、D四个类别。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为A类,代表信用风险低;分值75分(含75分)至89分,为B类,代表信用风险一般;分值60分(含60分)至74分,为C类,代表信用风险较高;分值60分以下,为D类,代表信用风险高。(三)信用风险分类的工作流程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http://xyfxfl.jlszjw.com)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分类后提交省造价站,省造价站复核后形成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开。2.对线上提报的材料有异议的,省、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可进行线下核实。(四)信用风险分类工作的时间安排1. 2026年5月6日—5月15日,企业通过“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进行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2. 2026年5月15日—6月30日,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分类。3. 2026年6月30日—9月30日,省造价站进行复核。4. 2026年9月30日后,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公示和发布。三、工作措施省、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联合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共用,运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四、工作要求(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愿参与年度信用风险分类,自愿接受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向社会公开。(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省、市(州)级工作人员如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依规处理。(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四)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公平公正地开展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五、联系人及电话韩志刚 杨佳琦 0431-88940910  网络技术支持:15844027422附件:市(州)2025-202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汇总表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26年4月29日市(州)2025年-2026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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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18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吉政发〔202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2026年3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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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3
  • 关于发布《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长科发〔2026〕15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高校院所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转化和产业化,依据《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或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启动实施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现将《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申报。2026年4月7日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为推动高校院所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产业化,根据《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或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现启动开展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支持重点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科研团队以成立企业形式,对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春落地产业化。二、申报条件1.申报项目条件(1)申报项目产业方向须符合长春市“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2)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成果来源须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成果转移到企业形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3)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特点:先进性强,须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熟度高,能够直接产业化落地;重大性强,项目成果(产品)能够突破“卡脖子”、市场前景及预期效益好。2.项目申报单位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或其在长春成立的初创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如申报单位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成立的企业,科研团队在企业持股应不低于30%(含),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不超过10年(是指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到申报本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受理之日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不超过10年),企业注册资本须现金实缴100万元以上;如项目申报时,高校院所科研团队还未成立企业,在项目确定立项、签订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前,科研团队须成立企业,且在企业持股应不低于30%(含),企业注册资本须现金实缴100万元以上;(2)申报企业在项目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稳定的科研队伍,有意愿、有能力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3)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与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方面达成共识,不存在争议。(4)申报企业应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3.项目负责人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核心成员(包括不限于企业法人、股东、技术负责人等),并具有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本计划项目。4.联合申报项目的条件联合申报的项目,须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明确任务分工、资金投入、新的知识产权归属等。5.项目考核指标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周期内,企业利用本项目相关技术或成果形成的或衍生形成的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应不低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额度(含)。三、有关要求1.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二年;种子基金对项目投资期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期一般不超过3年。2.不支持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不支持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不支持理论研究和单纯技术研发项目。3.限项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报、重复立项,确保申报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做如下限定:(1)项目(含子课题,下同)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2)有在研的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4.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相同内容、相同目标、相同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及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项目(课题)不得以不同申报人的名义申报。项目申报人需在项目申报书中列出近3年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承担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情况;项目内容与已申报、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详细说明与所申报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报;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且获得多项资助的,或者同一申报人多项申报且获得超项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立项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处理。5.科研诚信及科技伦理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不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照《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在项目申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进行科研诚信审核,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管。(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不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照《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以及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项目,须在申报书附件中提供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以及科技伦理专家复核批准材料。6.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要求涉及开展动物实验的研究,须开展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应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委托协议、发票及转账记录。四、支持方式采取“基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针对单个项目,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和种子基金投资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财政拨款额度不超过基金投资额度。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采取“前补助”方式,种子基金投资按照种子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三份,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4.项目负责人学历或职称复印件等材料;5.如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证明科技成果权属的相关材料。如专利申请或授权、计算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7.企业注册资本现金实缴证明;8.联合申报的项目需提交双方(或多方)确认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代表签字、单位公章、签署日期等);9.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10.设备购置费相关佐证材料。如询价单、设备采购清单等;11.如申报时企业已成立,需提供单位参保证明和税收完税证明;申报时未成立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应承诺在项目立项前补交社保和税收证明材料;12.其他相关材料。六、申报流程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申报项目不接受个人报送,均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1.项目申报。注册并登录“科创一网通”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网上提交至项目推荐部门。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全年滚动实施的方式,申报系统常年开放,申报单位可随时填报、项目推荐部门随时推荐,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分批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集中受理、组织评审论证。2.项目推荐。企业为申报主体的项目,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查推荐;高校院所为申报主体的项目,由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查推荐。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3.受理审查。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受理审查。4.报送纸件。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项目单位下载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胶装成册盖章后,报属地或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属地或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及推荐项目汇总表,并会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591-2室。七、申报注意事项(一)申报书填写项目申报书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里程碑节点指标、绩效(验收)指标等应明确、合理、可量化、可考核;如项目列入实施计划,将作为任务书签订、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二)项目支持发表的论文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项目发表的相关论文需要标注任务书编号,且仅能标注1项最直接相关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of Changchun>”。(三)知识产权相关要求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项目申报人或参加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和申报人,不能申报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受理后),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财政资助登记”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每件专利只能声明一项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四)项目申报受理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书不一致、申报材料无公章等的项目不予受理;故意违规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五)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所附知识产权许可(独占许可)、合作协议书、技术标准、产品检测(验)报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咨询报告、产品用户定性、定量使用意见(报告)等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2年界定。(六)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申报单位应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信息提交后不予修改,如填报有误,后果自负;推荐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规范履行推荐职责。(七)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按照《“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八)答辩要求项目申报人需本人参加评审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须提前提供本单位相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评审答辩的,不予立项。八、联系方式1.业务处室长春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曾亚琼 李禹昕 0431-887772632.“科创一网通”技术支持 胡  静  0431-88777272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4-10
  • 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部署,按照临江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不断开创临江绿色发展转型振兴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组织架构,统筹协调营商环境建设和工作实施。按照临江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职责,设置专门科室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二)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围绕工作重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诚信建设,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为主要抓手,完善各项制度和实施方案。配合政府推进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诚信建设。依法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将信用建设纳入培训课程。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强化线下综合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做到“应进必进”,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理,全面启动集成服务工作,实行权责清单制度,强化数据归集,开展数据共享及供需对接等,深化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四)加大服务、管理和宣传力度。持续深入推进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推进产融和对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将信用文化教育纳入培训体系中,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对城市信用建设的优秀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继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互联网+监管”“执法APP”推动综合执法,强化政务服务质量,继续推行“一窗受理”“零跑腿”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人员水平,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江市农业农村局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我局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的实施,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调度、听取、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加强监督考核。充分提高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重视程度,配合临江市营商环境考核工作指标,明确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及时监督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附件: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临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13日附件: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金择 局 长 副组长:崔金辉 副局长         郭 旸 三级主任科员 成 员:杨承玉 政策法规科科长         宋 月 畜牧业管理科科长          国洪斌 农业发展科负责人         范丽惠 农村管理科负责人         臧运海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        王国坤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联系人:杨承玉 联系电话:0439-5253326 电子邮箱:nmjzcf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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