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政策
- 省外政策
- 省内政策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国家层面共享,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在完成“总对总”对接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先行推进地方层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附件 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注: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
专栏 国内政策2021-12-27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第十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第十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二)信用承诺书。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第二十四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五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第二十六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专栏 国内政策2024-03-19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7-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要求,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指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集成办。积极推动海船开航办事流程最优,办事材料最简,办事成本最小,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鼓励航运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一件事”集成办或传统办理模式,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二、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海事管理机构要清楚告知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情形、容缺时限等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相应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机构对已承诺且缴费的船舶先行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等保险的保单和保险证明。三、加强证书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推进“海事通”APP中海船开航“一件事”功能开发,积极接入船舶保险单、保险证明等数据信息,实现船舶所有人提交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申请的智能预填、智能提醒、智能预审。推进船舶国籍证书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通过信息推送、线上查询等方式,实现保险机构及时获取证书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船舶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电子化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出具电子凭证,电子凭证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四、加强海事信用在航运保险领域应用推进“海事信用+航运保险”,建立健全海事信用信息与保险风险评价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风险评价工作中充分运用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风险定价和确定保险责任限额(我国海商法和已缔结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除外)的重要因素,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航运保险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引导航运企业规范经营,有效降低船舶安全风险,促进保险机构风控能力提升。五、丰富拓展航运保险服务供给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事中减损”延伸。鼓励保险机构聚焦航运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开发专业化、定制化保险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理赔过程中,对发现的船舶安全隐患、管理漏洞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健全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六、有关工作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丰富拓展办理结果获取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难题,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附件:海船开航“一件事”具体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6年6月16日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6-29
-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在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 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 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 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 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 (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 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 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 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7-22 -
溧交发〔2026〕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基、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信用赋能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主线,推动信用与行业监管、政务服务、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结果应用、凝聚协同合力,为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支撑。 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一)对标落实上级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精准宣贯省“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实施方案,跟进落实大件运输、内河船舶等领域信用管理新规,推动“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建设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起步,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二)完善行业信用法治规范。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制度供给,配合上级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区域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丰富交通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储备。(责任部门:局法规科、行业科) 二、夯实信用管理数据基础 (三)精准高效归集信用数据。持续深化“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严格把控数据报送时效,确保“双公示”信息合规率、及时率稳定保持100%,坚决杜绝迟报、漏报、错报问题。规范开展问题数据核查、整改与补报,全面提升信用数据质量。(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规范运维信用信息平台。严格遵循“谁生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信息上报管理,提高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范落实个人信息脱敏处理,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三、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五)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在公路建设养护、道路客货运输、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水上交通等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事项的守信激励措施。深化车辆维修、驾培等方面信用场景化应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六)规范信用承诺管理机制。推进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领域应用,建立信用承诺信息档案。推进大件“信用批”举措落地。继续在交通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七)精准开展信用评价认定。高质量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履约考核,道路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领域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2025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八)健全奖惩约束联动机制。落实《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三年工作方案(2025-2027)》要求,扎实推进公共交通等领域信用奖惩措施,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实效。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成效反馈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信用保障。(责任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九)优化信用修复帮扶服务。根据上级规定,规范落实行业失信信息分类、公示和修复工作,持续做优“信用管家”品牌服务,主动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指导与帮扶,引导经营主体纠错守信、重塑信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深化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 (十)构建南京都市圈信用监管格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推进网约车负面行为清单监管互认、货运联合治超等失信约束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十一)深入推进“苏锡常通泰”信用交通一体化联动发展机制。配合上级制定五市信用一体化建设任务清单。重点推进信用结果在日常监管环节的应用,完善信用重点监管名录库,在常州市局领导下探索推进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许可信用试点、出租车驾驶员跨市执业绿色通道等创新举措。(责任部门:运输中心,港航中心,执法大队,局法规科、行业科) 五、加强行业诚信氛围营造 (十二)深化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干部进修课程。依法依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以政务诚信引领行业诚信、带动社会诚信。(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法规科、组织科,局属各相关单位) (十三)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组织“诚信春运”“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开展信用业务培训交流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知识,凝聚行业守信共识、营造良好风尚。(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7-15 -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7-09 -
渝市监发〔2026〕5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已经市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免申即享”制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变更登记,经系统自动核验,确认已改正失信行为,即完成信用修复,无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实施“失信预警”提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同步按需通过短信、“山城有信”应用、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发布“失信预警”,明示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引导其主动纠错、及早修复。 三、拓展“并联修复”场景。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所有失信行为后可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并修复。对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违法行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同步修复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四、推行“容缺修复”方式。经营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基本办理条件,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轻微瑕疵的,可“容缺受理”。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受理核查、临时修复信用,后续按期补齐相关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对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企业可申请对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信息的临时信用修复。 五、创新“批量修复”模式。重庆市内企业在提交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申请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分支机构、投资企业等隶属企业信用状态,企业可根据系统提示,为关联失信企业批量办理信用修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关联企业信用状态,也可同步办理信用修复。 六、提供“即修即查”服务。升级“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支持经营异常名录“即修即查”服务。经营主体可随时关注、一键知晓自身信用,实时跟踪信用修复进度,即时查看信用修复结果,随时下载信用修复决定书,为办理招投标、银行贷款等紧急事务提供便利。推动将“山城有信”“即时查询”服务运用到银行、招投标机构等核验经营主体信息环节。 七、探索“智能导办”路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搭建经营异常名录智能问答系统,嵌入“山城有信”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为经营主体、办事群众提供7×24小时实时响应,精准解答信用修复条件、材料清单、时限要求等高频问题,制定个性化修复方案,实现“问即答、答即办”。 八、促进“区域联动”修复。依托“信用成渝”数据共享专区,推动成渝两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开通跨区域信用修复办理渠道,失信企业在成渝任一地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均可智能预警另一地区关联企业失信信息,自动跳转属地平台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提升信用修复效能。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7-06
-
关于印发《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的通知珲住建发〔2026〕26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全面提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相关要求,特完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请各单位贯彻落实。原珲住建发〔2025〕36号文件印发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自本通知之日起失效。附件: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6月4日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州、市安委办有关安全,制定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好房子、好社区、好街区、好城市“四好”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统筹推动,通过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积极局面。同时培育品牌物业,带动全市物业小区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主要措施建立物业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吉林省物业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分级管理,实行奖惩机制。三、适用范围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地进入珲春市辖区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开和使用等活动。不适用:本市或外地进入珲春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新交付或新接管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正式交付、接管之日起6个月后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四、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一)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负面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在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物业企业申报信息存在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自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街道及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进行变更或删除,街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自优良信息产生30日内向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提供表彰证明等;负面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吉事办”企业信用平台下载信用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通过日常检查和社会提供的方式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的负面信用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分值。(二)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内容。五、信用评价的频次及标准信用评价的频次:每年1次(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认定)信用等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一)优秀为信用评分90分(含)以上的;(二)良好为信用评分80分(含)至90分的;(三)一般为信用评分60分(含)至80分的;(四)不合格为信用评分60分以下的。六、“红黑名单”列入情形(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等级为A级且没有《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名单”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隐患的不可列入“红名单”。(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在主动退还的情况下也不可列入“红名单”。(四)年度内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1.被行政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2.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3.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单一服务项目投诉量达到20类以上(相同问题投诉多次的,按一类计算),且在合理期限内不进行解决和整改的。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5.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中有1个及以上项目在服务质量评价中评定等级为D级的。七、信用信息公开(一)通过珲春政府官方网站、“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珲春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发布。八、评价结果实效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如一年或者更长时间未进行年度评定的,期间信用信息等级延用最后一次评价结果。九、企业的申诉及整改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等方式纠正其负面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六个月后,向产生负责信息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复申请时,应当在相关的服务项目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内完成核查,出具处理意见。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企业负面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并停止公示。十、奖惩机制(一)列入“红名单”激励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2.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3.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4.物业服务企业在新物业选聘时予以优先考虑或向街道、小区业委会进行推荐。5.重点推广创建“红心物业”示范项目小区,在创建中行管部门及街道社区给予支持。(二)列入“黑名单”惩戒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督促限期整改。2.一年内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各类表彰奖励等活动。3.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7-14 -
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激活科技创新要素,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科技工作方针,立足创新型城市建设,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机制改革、综合协调,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研究等方向,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推动吉林市全面振兴提供科技支撑。第三条 计划项目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项目承担主体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模式,遵循“聚焦重点、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具体任务特点,采取申报立项、竞争择优、定向委托、任务招标、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文件精神,探索实施“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的项目组织机制,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调整。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成果跟踪、诚信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备案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备案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吉市科技规〔2026〕2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非涉密项目统一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中、省、市直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计划项目推荐部门。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报批立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二)落实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科技创新有关内容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编制并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或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计划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三)负责开展立项管理,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四)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智能化;(五)建立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项目库、专家库;(六)开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推荐部门、评审专家等实施诚信管理,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七)计划项目管理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推荐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计划项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项目推荐管理工作;(二)组织属地、所属机构开展指南建议编制、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按流程推荐计划项目等;(三)协助市科技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事项、做好项目启动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调整变更等工作;(四)其他相关推荐管理职责。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组织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管理自主权,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健全项目及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三)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落实约定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四)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研发和管理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五)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使用自主权;(三)科学合理组建研发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照任务书目标开展科研活动,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五)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项目重大事项、阶段性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经费审计、绩效评价(验收)等服务性工作,第三方机构需客观公正提供专业意见,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第三章 指南发布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和任务设置,通过调研、征集、谋划等方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领域指南。第十四条 指南应明确具体支持方向、重点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发布或定向发布。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在计划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推荐部门进行申报。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在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登录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报;推荐部门在推荐截止日期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受理后,推荐部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推荐项目,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第十七条 各推荐部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并推荐后,出具正式推荐函及推荐项目名单。第五章 立项评审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评分标准、专家组成等内容。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第二十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现场考察,并作为当年计划立项、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立项建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及支持额度。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下达立项文件。第六章 过程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周期、资金安排、各方责任等内容,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以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研发团队人员、技术路线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安排,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的调整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项目负责人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以承担单位管理为主,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针对关键节点开展一次检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任务书到期2个月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无故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局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应措施,督促其完成验收工作,其无故拖期行为作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参考;督促后仍不开展验收工作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采取终止、撤销等措施,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二十九条 终止撤销。项目实施期内存在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在任务书到期60日前提交书面终止或撤销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失联、项目承担单位破产等无法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的项目,推荐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议予以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确定项目资金缴回金额,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上缴资金。经审议予以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上缴全部资金。对于应上缴资金,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和拒不上缴的,市科技局保留追缴权利,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终止撤销的项目纳入科研失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对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指标,通过信息系统向市科技局提交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已批准延期、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组织专家采取网络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一)依据任务书约定,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未能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但项目组勤勉尽责,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成果的;2.未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3.提供的佐证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4.未按规定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60日内向提出复核申请。第三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结余资金及支出不合理的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自动在信息系统上登记成为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请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样机、样品、专利等),应标注“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加快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对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主体的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申报、推荐、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涉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至2031年6月21日施行。原《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吉市科技发〔2021〕38号)《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吉市科技发〔2021〕42号)同时废止。已立项未验收的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6-29 -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长管办发〔2026〕4号各区、各相关部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2026年4月30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署要求,紧扣长白山生态旅游核心定位,以数字化赋能、精准化服务、规范化监管、法治化保障为主攻方向,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诉求,深入推动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破解营商环境堵点难点,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制定以下举措:一、提质增效,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1.推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化改造。5月底前实现长白山管委会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分区优化,优化适老、适残服务流程、设置“一网通办”自助服务区,整合窗口资源设置潮汐服务岗。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党员先锋窗口”“服务明星示范窗口”,推行延时服务、帮办代办,通过预约解决旺季办事难问题。〔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2.持续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走深走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健全常态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改革落地见效。巩固提升“个转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等涉企高频事项运行质效,推动“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等重点事项全面落地实施。强化部门协同与服务集成,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集成化、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助企服务办公室,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规范配置助企服务专区,整合政策咨询、代办帮办、诉求受理等功能,完善帮办代办流程,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长白山管委会本级助企服务办公室常态化主动对接文旅产业项目,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增设“信易贷”咨询服务窗口,提供信贷对接、申请指导专项服务。〔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4.优化“政企约见”服务流程及减轻企业负担。畅通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诉求直通码”三类约见渠道,实现诉求扫码即提、全程可溯,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约见对接。每月设定政企沟通主题,通过座谈、访谈收集建议,诉求响应率、处置率均超90%。建立涉企调研统筹机制,规范入企预约(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在保护商业秘密前提下共享成果,推动无实质意义调研同比减少。〔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5.健全项目审批服务调度机制。深化“领导包保+专班推进”工作模式,常态化深入一线开展项目实地踏查,面对面听取诉求、点对点统筹调度资源。强化项目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作用,对新建、在建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节点化推进、闭环式落实。适时召开审批部门联席会议,集中会商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堵点、卡点、难点问题,全力保障项目高效推进。〔责任单位:经发局、各区〕6.加大精准招商与项目落地服务力度。聚焦生态旅游、康养度假、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招商产业指导目录,分行业、分领域绘制全区产业链招商图谱,依托数字招商地图开展精准对接。建立商务局与项目服务中心常态化联动机制,用活用好全生命周期推进项目工作体系,每月向项目服务中心反馈签约项目情况,项目服务中心同步建立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力争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完善招商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各区按季度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及时解决用地、环评等难点堵点问题,切实提升项目落地率和资金到位率。〔责任单位:商务局、经发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村水利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7.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贯彻执行全省社会保险相关惠企政策,持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直兑直达”“免申即享”,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探索多元化宣传模式,提高工伤异地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等政策知晓率,同步收集企业诉求并靶向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灵活就业群体社保经办智慧化水平,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持续优化社保服务质效。〔责任单位:社保局〕8.推进政务数据赋能与营商平台升级改造。依托营商环境数字化服务平台,全面整合招商引资、政务服务、政企沟通等核心业务信息数据,推进平台优化升级,实现招商政策、惠企政策等数据信息精准展示。〔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9.健全诉求问题闭环处置化解机制。依托营商环境和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等渠道,推出服务企业群众二维码,完善“企呼我应”工作机制,对久拖未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集中会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对应解决能解决的反复诉求问题多次协调未解决的,视情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督查部门处理。〔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二、公正透明,构建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10.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推行“综合查一次”,年内跨部门联合检查占比提升至50%以上。建立经营主体“无事不扰”白名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6月底前白名单户数扩至1000户,实现“不见面”非现场监管。探索旅游旺季“企业安静期”模式,非必要不检查,确需检查的实行合并检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及时完成审核公示,公示率达100%。拓宽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杜绝清单外检查、多头执法、随意执法。依托“省市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吉法福”APP及5930148热线等提供法律咨询,完善“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发挥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作用,及时调解涉企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司法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2.落实柔性执法与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推行企业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对轻微违法且主动整改企业逐步进行免罚、减罚、轻罚。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告诫整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杜绝以罚代管、吃拿卡要,建立执法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司法局、旅游文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3.加强政府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聚焦“新官不理旧账”、承诺不兑现、拖欠账款等问题,严格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项目、评先评优等资格。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应用举措。落实《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服务窗口,推进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实现信用修复“掌上办”,年内助力不少于3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公平有序,构建活力迸发的市场环境14.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取消无依据中介服务事项。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最大限度完成无分歧欠款清零。推动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收费透明化,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住建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公用事业集团、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5.联合推动旅游环境服务质量提升。聚焦旅游消费、景区服务、导游乱象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虚假宣传、欺客宰客、价格违法等行为。持续完善景区线上购票系统,切实提升购票体验。建立旅游需求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年内游客投诉办结率100%,涉旅投诉满意度提升至90%以上。〔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6.构建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聚焦国评指标及长白山生态旅游特色,实现集监测、分析、预警于一体的营商环境无感监测,对涉企服务、政策落实、执法监管、服务效能实行动态监测,确保问题预警处置率达90%以上。探索构建长白山文旅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特色文旅产业营商环境指标争先进位。按季度编制监测分析报告,量化分析指标走势,及时精准反馈突出问题,指导各指标部门找准短板并优化提升,为精准服务和监督考评提供坚实支撑。〔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17.严肃查处营商环境负面典型。加强营商环境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衔接,聚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吃拿卡要”、任性用权等有损营商环境问题,开展营商环境明察暗访、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统筹推动化解,长期未解决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结合实际向省级部门报送典型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鼓励媒体监督,持续释放“办事不找关系、用权不图好处”的强烈信号。〔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工委、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四、保障有力,构建精准适配的要素环境18.强化规划资源要素供给保障。建立重点项目用地清单化管理机制,全年保障基建、产业、民生等领域供地需求145公顷。巩固不动产“登记难”整治成果,推行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并联办理”,企业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事项即时办结,申请材料进一步压减。〔责任单位:规划资源局〕19.破解企业“用工难”问题。搭建线上线下企业用工对接渠道,依托商会和各行业协会,广泛开展涉旅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重点行业岗位练兵,落实引进人才住房配套政策。年内组织专场招聘会不少于6场,常态化开展“直播带岗”活动,建立灵活用工机制,缓解旅游旺季用工短缺,累计解决企业用工需求不少于200人。〔责任单位:人社局〕20.强化金融服务支撑。4月底前完成全区企业融资需求摸排并建立需求清单,健全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全年开展专项对接活动不少于4次。联合域内银行推出“长白山文化贷”“民宿贷”等专项信贷产品不少于3款,支持非遗技术、文化IP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财政局、驻区银行〕21.推行加装电梯“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建立加装电梯“一站式”联合审查机制,施工许可环节优化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整合占道挖掘、临时停车等审批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对加装电梯项目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指导替代行政处罚,建立施工矛盾24小时响应机制,联合社区、公安7日内完成纠纷调解反馈,提升民生工程实施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住建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2.完善交通基础配套设施。建立基础设施定期排查维护机制,补齐景区周边、商圈设施短板。在高铁站、游客集散中心、重点景区、G331环长白山公路沿线增设新能源充换电设施。新增定制客运班线,延长公共交通运营时间,优化旺季运力配置。推动环长白山旅游客运服务升级,构建城际公交为主、多元出行为辅的综合客运体系,推进班线公交化改造,发展定制客运与滴滴站点巴士,实现从“点到站”到“多点串联”的服务升级。〔责任单位:交通局、经发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文旅赋能,构建特色鲜明的产业环境23.培育“长白山文创+”产业集群。依托生态、非遗文化资源,支持民营文创企业开发“小而美”特色文创产品。生态文创聚焦长白山动植物(如红松、东北虎)为原型开发伴手礼。非遗文创扶持满族刺绣、鱼皮画演艺制作、玛虎戏演艺、动漫、影视、短剧等产业化。推荐优质文创产品参加长白山旅游推介活动、“礼遇吉林”文创产品设计大赛及全国旅游商品大赛,提升长白山文创产品知名度和市场销量。〔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宣传部、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4.打造“长白山文化+生态”研学产品体系。支持民营文旅企业开发长白山特色研学旅游线路,即生态探秘线以原始森林、天池为核心,融入民俗、红色文化。串联自然博物馆、民俗博物馆、恩都里休闲度假商旅社区,开发民俗生活体验项目,围绕老黑河遗址、东北抗联纪念馆(省委党校长白山分校),开发“重走抗联路”沉浸式体验。〔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教科局、宣传部、统战部、保护中心、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5.加强营商环境正面宣传引导。整合融媒体平台与景区宣传阵地,持续打造天池开冰、云顶天宫、稻米节等网络IP,线上线下联动扩大传播声量。深入挖掘不少于3个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制作短视频及宣传手册,全年发布营商环境相关宣传报道不少于10篇。建立“常态化宣传+重要节点专题宣传”机制,跟踪监测政策实施效果,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汇编政策集与案例集,广泛宣传改革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宣传部、旅游文体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长白山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充分调动各区、各部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复制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尊重企业家和创业者的良好氛围。驻区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区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涉及本地区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时,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宣传新政策、新举措和新成效,讲好“长白山故事”。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6-12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为持续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一)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每月底对全州企业开办效率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办理时效及流程堵点,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巩固拓展办税服务厅转型成果,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压缩经营主体开办时间,推动变更登记、迁出等事项跨区域联动办理。〔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税务局、州社保局、州医保局、州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挽救机制。精准甄别僵尸企业与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适用简易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困难企业,优先坚持“能重整或和解的不清算”,对不存在拯救价值的企业,果断清算,释放资源。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针对长期未经营或停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施分阶段、分类别处置,畅通市场退出渠道,提升退出质效,实现资源高效配置。〔责任单位: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前咨询服务。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帮助食品经营主体规范许可申请,减少审批环节中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通过预约审图、提前查看现场等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指导,提升许可申请一次性通过率,降低重复申请和整改成本,营造更加便捷、高效、透明的食品经营许可环境,提升经营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四)深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依托多部门联动机制,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审计”全流程闭环,严查场外交易与违规采购行为,确保“应进必进”,强化线索移送与协查,非涉密案件处理结果及处罚决定依法全面公开,切实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项目“绿色通道”,确保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项目及时落地。扩大州内异地评标项目范围,在3至4个县(市)先行先试,积累实践经验,及时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深化评标制度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五)强化政策精准匹配。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依托全省政策直达平台归集各部门新出台或更新调整的涉企政策,对惠企政策进行全量归集与颗粒化拆解,逐条细化为易于理解的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等最小单元。强化全省政策直达平台宣传推广,引导经营主体入驻平台,充分利用平台获取政策信息,定期跟进惠企政策兑现情况。〔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税务局、州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六)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有效利用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两个健康”平台、“12342”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延边州工业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完善助企服务载体建设,整合涉企服务资源,拓展多元增值服务,推动政务服务扩面提质增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助企服务体系。完善州、县(市)两级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体系,强化“探头探针”作用,精准高效发现问题。〔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工信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七)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以政务新媒体为抓手,在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推广,进一步提升“网办”普及效果,推动我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达到65%。持续梳理与群众密切的生活缴费、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等热点便民服务,分批次接入吉事办“城市驿站”专区,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数字化服务。强化“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功能,健全问题收集、转办、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八)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全方位、深层次地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推动实现同城化、无差别办理。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要精准认领政务服务事项,落实接件、办理等具体任务,保障整个工作流程的顺畅高效,实现跨地区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使省内企业和群众在延边州任意一个政务服务大厅和“掌上办理”均能享受到无差别的办理服务。加大对“省内通办”工作的宣传力度,借助政务服务网、吉事办、办事大厅公告栏等多元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省内通办”的事项范围、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信息,提升政策知晓度,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运用“省内通办”服务,切实增强办事便利度和体验感。〔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九)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以“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不再由企业和群众提供”为目标,分批次梳理州本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办理场景,推动涉及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通过系统共享、线上核验等方式实现“免证办”、极简办、一次办,有效减轻企业群众办事负担,让“免证办”成为政务服务新常态。〔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紧密结合延边州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和民族地区实际,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拓展。围绕旅游经济发展,聚焦民生和民族地区特殊需求,探索推出具有延边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一件事”服务场景。持续抓好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制度机制优化,提升整体行政效能。〔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一)优化外籍人才政务服务。根据需求为企业人员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服务,为所有企业外籍专家“缩短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设立移民事务中心,开设“涉企专窗”,为外籍人才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二)创新“民族语言+跨境咨询”特色服务模式。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无障碍语言服务,提升政务服务可及性与包容性。依托珲春、图们重点口岸城市,探索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商事登记、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咨询预约服务,破除地域和语言障碍,助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三)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政务服务便利化。借鉴珲春“政务AI百晓生”创新政务服务应用场景新模式,激励全州各县(市)积极探索,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政务服务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服务实效。根据县(市)实际需要,州级提供数据仓和算力资源支持。〔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四)推动接诉即办多元共治。强化诉求办理全流程闭环管理,细化派单、优化流程、加强培训、规范答复,提升答复质量与服务温度,提高群众满意度。推进延边“12345”热线APP升级,为州直部门提供诉求数据,助力精准分析研判,推进“未诉先办”。借助“东北超”赛事跨区联动机制,结合《跨区域协同服务事项清单》梳理2大类、16小类、289条服务场景,依托知识库实现政策更新与标准化应答,确保跨区域政务服务便民诉求处置高效。〔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三、营造精准的要素环境(十五)强化数据要素赋能实效。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打造智慧旅游、市场监管、民生服务等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聚焦延边黄牛、人参等特色产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应用案例,释放数据要素对产业发展的赋能效应。〔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六)提升能源保障服务能力。统筹推进配电网规划建设,提前完善电网配套,增强电网转供与自愈水平,依靠技术手段筑牢供电保障。对160千瓦及以下民营企业实施低压接电零投入,严格落实办电限时办结机制。强化政企数据互通共享,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长”包保服务,主动靠前、高效送电。聚焦企业和居民在生产经营与生活中的气、水能源保障需求,着力构建智慧化的能源服务体系。企业端推行“水气联办”一站式服务,压缩报装时限,降低能耗成本;居民端推广智能远程管理,提升安全防控能力。同时,加速老旧管网改造,完善应急储备体系,确保极端天气下供应不间断。〔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延边供电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七)深化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应用。指导并督促各县(市)完成本地化“一张图”系统数据汇总和信息整合工作,解决项目落地缺乏精准空间指引、合规审查周期长等问题。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据,为各类重点项目提供精准高效的国土空间要素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八)实施“标准地”改革。组织开发区在拟出让区域完成多项评估,推进“标准地”出让。各项目审批部门按“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履约强监管、奖惩联信用”模式,支持并指导开发区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并联审批等机制,对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类)的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联合并联办理,将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动“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地震局,州税务局、州气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九)优化金融要素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三农”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首贷户培育,精简申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线上线下融合,压缩审批时限,提升融资可得性。充分发挥“信易贷”银企对接平台作用,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常态化、精准化产融对接机制,探索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保本微利运行,合理收取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政数局,人民银行延边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延边分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规范企业“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指导各县(市)持续开展“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好续贷业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有效衔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一)优化人才引育服务体系。针对用人主体高层次人才需求,全年召开域外引才招聘会,开展“本硕博吉林行”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用工服务渠道,推广使用“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免费的用工保障服务与政策咨询。落实安家补贴、就医出行等激励政策,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二)健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举措,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在全州参保职工的全覆盖,参保人员达到50万人以上。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中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问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四、营造诚信的信用环境(二十三)健全政务失信治理与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政府拖欠账款案件前端化解机制。通过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每月通过“12345”热线工单、“12342”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筛选获取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政府拖欠账款案件信息,建立案件预警清单,及时提示各县(市)人民政府推动相关案件通过非诉渠道前置介入化解,从源头上压缩纠纷产生空间,严防新增政府拖欠账款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四)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主动向企业推送信用修复提示。结合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对存在高频失信风险的企业,建立“一企一策”信用修复服务清单,提供修复路径指引、材料准备辅导及相关政策咨询,并可根据需要提供民族语言服务。全面推进信用修复“零跑腿”服务,实现申请材料提交、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全流程可在线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和来回跑动。通过主动干预、精准辅导,做到风险早识别、问题早处置、信用早修复,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切实帮助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重塑市场信誉。〔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五)持续拓宽“信用+”覆盖范围与服务深度。推动信用信息与行业场景深度融合,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文化旅游、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区域特色领域创新“信用+”应用模式,构建覆盖“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全周期治理闭环,切实提升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以延吉市为试点,建立“信用+文旅”场景化应用体系。在公共信用评价基础上,创新性引入“12345”热线涉旅企业投诉数据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形成涵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维度的综合评价模型。对守信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宣传推广,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信用监管“延边经验”。〔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六)优化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现“本地+外埠”建筑业企业“同标准、同监管”全覆盖评价。在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施工现场监管、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为信用优良企业提供便利,对信用风险企业加强监管,预计评价建筑业企业约300户。〔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五、营造活力的开放环境(二十七)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推进口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与智能化改造,简化审批流程,切实为企业降本增效,持续提升我州口岸进出境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延吉海关、珲春海关、图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八)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启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通关服务系统,实现珲春公路口岸出境货物运输车辆100%预约通关。(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二十九)提质扩容互市贸易。提升互市贸易发展质量,扩大互市贸易规模,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创新发展“互联网+互市贸易”模式,持续完善沿边开发开放平台。(责任单位:州商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图们市人民政府、和龙市人民政府、龙井市人民政府、安图县人民政府)六、营造健康的产业环境(三十)优化特色产业环境。强化政策赋能,抢抓国家大力支持“两新”项目建设有利时机,重点围绕“445”产业发展工程,因地制宜谋划一批扬优势、锻长板、补短板、育新板的大项目和好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各类政策性资金。〔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一)做大做强人参产业。培育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大人参特别是林下参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加强“长白山人参”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司法保护工作。推广人参产业数字化服务平台敦化试点经验,推动平台在全州范围内使用,进一步提升利用数字化手段服务人参种植户、人参企业水平。〔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二)全面打响延边农特产品品牌。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和大型展会平台,深化延边大米、延边黄牛、鲜食玉米等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深耕淘宝、抖音、快手等电商渠道,打造延边大米、延边黄牛、木耳、桑黄等“爆款”产品,构建“线上线下”营销矩阵。〔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围绕游客关心关注的“吃、住、行、游、购、医”等重点领域,持续打造市场监管系统“全域护航 全季护游”工作品牌,强化执法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明码标价、安全保障等主体责任和“12315”“12345”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守护旅游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和宣传推介,规范市场、提升服务,构建特色鲜明、安全有序产业生态。优化景区导览标识与智慧服务系统,提升游客游览便捷度与体验感。加强一线服务人员培训,规范服务流程,强化文明引导与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文广旅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四)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加大对州内重点文旅企业、高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信贷投放,支持周围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等小微企业、农家乐、农户纳入优先支持对象,努力做到应贷尽贷。加大对财务制度健全、产业特色鲜明、现金流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延边分行、州内各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七、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三十五)以更大力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引领、保障作用,更好平衡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正、服务与监管,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立足延边定位,统筹政法力量,迭代升级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惠企利企措施,激活法企联动服务效能,彰显政法系统重商诚意。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对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性财产采取“活封、活扣”等措施,有效释放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常态化推进刑事挂案治理,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持续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优化政务服务,保护公平竞争,包容审慎监管,让企业在延边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舒心发展,更好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三十六)宣传贯彻《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统筹“线上+线下”联动宣传,依托政府网站、公众号及政务新媒体开设“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专栏,通过图文解读、短视频等形式宣传《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线下开展“送条例进企业、进园区、进大厅、进社区”活动。组织全州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行纳入日常监督,提升服务质效、确保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工作。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按照“应联尽联”原则,统筹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提升“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率及跨部门任务免打扰率。以“双随机”监管为手段,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升监管执法效率。〔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八)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强化区域交流合作与全链条保护,为创新主体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强行政与司法协作联动,积极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拳打击涉“吉字号”及延边民族特色品牌的侵权假冒犯罪,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矩阵,切实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九)建立“‘延’途有法”法律服务机制。组建“‘延’途有法”服务团队,为50家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精准破解小微企业资金不足、法律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难题。健全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与监督制约体系,持续巩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效,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四十)完善问责追责免责机制。将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列入重点调度事项,紧盯企业诉求,强化刚性约束,完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和处理反馈闭环流程,从严整治破坏营商环境乱象。〔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健全任务推进、跟踪评估和问题整改机制,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营造尊重企业家、支持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州直、驻延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措施落地见效。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