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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获悉,该局已完成四项核心信用管理制度修订,同步发布信用行为清单。新规围绕失信分级、信用修复、全链监管和正向激励作出多项调整,进一步将信用嵌入航运日常监管各环节。 此次修订明确了失信的“刻度”和“出路”。失信行为被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定不同的有效期,一般、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内对外公示。信用修复设置时间门槛:一般失信满3个月、严重失信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修复,提前终止有效期。调整信用分级规则,“红码”重新定义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得分为0分及以下”,并新增黄码转红码相关规定,惩戒有效期同步调整为3年。 监管逻辑同步升级。将失信告知范围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扩展至“失信主体名单”,新增合同履约、合规记录、知识产权等采集维度。新规明确,企业更名、船舶转让不重置信用档案,历史扣分、失信记录持续生效,实现全周期信用追踪。同时,对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的行为清单进行优化,增设兜底条款,将海事监管领域认定的行为全部纳入,避免同一行为在不同领域认定不一。 在约束之外,新规强化正向激励,重点向绿色与数字化倾斜。完成岸电改造、使用清洁能源、使用“长江新链号”、船舶及船员绿码占比达标等均可获得信用加分。守信典型还可配套过闸优先、洗舱费用减免、业务容缺办理等实际便利,让守信从“名誉”变为可感知的福利。
专栏2026-10-29 -
为配合做好新修订商标法落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聚焦此次新修订商标法重点修改内容,结合经营主体重要关切及实际需求,起草了《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9月29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条,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新旧法的衔接规定; 二是商标法修订内容的配套规定。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立足国内实际需求,聚焦审查实践突出问题,先行就与新商标法直接相关的内容予以细化,确保与上位法修改实际情况相协调,持续提高商标审查质效。
专栏2026-10-10 -
国家医保局近日出台《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梳理明确长护险支付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关键要素,并要求试点地区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符合目录的相关护理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可以报销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做失能评估的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照护服务费,还有第三方机构帮忙经办管理的相关费用。 失能评估的费用,会根据实际情况由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防止参保人随意申请、过度评估。一般来说,参保人第一次失能评估通过,以及按规定定期复查评估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长护服务费用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确定,符合目录的相关护理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报销。超出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明确区分基本医保、长护险支付范围和情形,两项制度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 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 指导意见明确,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原则上居家护理服务按小时付费,机构护理服务按床日付费,社区护理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具体情况确定付费单元。 随着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国家层面还将统一探索对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的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采取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等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根据长护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基本保障需求、长护服务供给情况等,合理确定长护险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相关行业费用水平、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服务时长限额依据长护险基金用于护理服务的年度支出预算、待遇享受人数、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支付比例等综合确定,并结合参保类型等予以调整。原则上单个项目服务时长不超过服务项目目录推荐的服务时长上限。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各地要统筹考虑居家、机构、社区等护理服务形式,做好按床日支付标准与按小时支付标准的比照衔接,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各省级医保部门统筹省内各统筹地区间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支付时长等待遇水平相对统一,避免差异过大,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统一省域内评估服务支付标准。 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科学编制长护险基金年度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强化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经办机构绩效考核。加强经办智能审核,切实提高审核拨付效率。对于评估服务未按规定执行,评估通过率畸高畸低的;护理服务未按照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未达到服务项目目录要求的;以及社会力量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管理的,基金将按一定比例扣除直至拒付。长护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 指导意见明确,重点加强对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行为、护理服务行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等的监管,逐步将长护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探索将监管延伸到个人。研究探索适应长护险特点的信用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价格的动态监测,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此外,要建立健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将评价结果与费用支付、协议续签等挂钩,引导相关机构规范服务行为。
专栏2026-09-29 -
近日,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旨在规范网络测评活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近年来,网络测评快速兴起,测评类经营主体通过开展测试、对比分析数据、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者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发布测试过程与评价结果,为消费者购物提供参考。但一些网络测评存在夸大宣传、只评不测、商测一体等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信任度和购物体验,也扰乱市场环境。出台《规范》,是推动网络测评活动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规范》明确,从事网络测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原则。《规范》要求,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涉及对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测试,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开展测试。对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的,测试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不得测评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不得采取不同标准、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比较。《规范》提出,未对产品开展测试,仅凭主观感受对产品进行评价,应当进行说明。网站平台要加强对网络测评信息内容管理,及时受理处置相关投诉举报。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测评活动要对照《规范》要求,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下一步,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网络测评活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专栏2026-06-12 -
2026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论坛近日在广西南宁举行。论坛上发布了《整治涉企侵权信息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加大涉企侵权信息处置力度,切实维护企业、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公约提出,清除侵犯个人权益信息。及时清理泄露企业家个人隐私的信息,严管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企业家的言论。统一同类信息处置标准。主动清理已核实的涉企虚假不实信息。严厉打击各类网络水军。清理机器人账号涉企评论信息,坚决处置发布统一话术、同质化涉企信息的机器人账号、水军账号。公约指出,加强榜单涉企话题管理。加大热搜热榜管理,不得呈现AI生成的涉企负面信息。持续优化算法推荐机制。不得推荐集纳企业、行业和企业家负面信息的“自媒体”账号,对AI生成的涉企负面信息予以限流。鼓励相关主体对外发声。完善平台流量投放机制。强化投流审核管控措施,坚决杜绝涉企负面信息“投流”行为。公约要求,从严管理非法牟利行为。关闭假冒仿冒新闻单位账号,坚决处置向企业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的“自媒体”账号,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并开展所谓涉企监督的账号。取消相关账号营利权限。取消经常性发布涉企负面信息“自媒体”账号的营利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流量分成、广告收益、推广商品和直播打赏。加强涉事账号处置力度。坚持“信息、账号一同处置”原则,坚决处置发布传播侵权信息的账号,对账号所属MCN机构实施联动处置。
专栏2026-06-03 -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围绕夯实数据基础、突出重点领域、规范信用监管、创新信用应用、弘扬诚信文化等部署了重点任务。针对数据归集不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将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完善数据校验规则,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在政务诚信方面,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大拖欠企业账款失信惩戒力度;在经营主体诚信方面,出台信用合规建设指南;在社会组织诚信方面,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在司法诚信方面,强化信用建设以提高公信力;在个人诚信方面,依法推动自然人信用建设。
专栏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