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敦化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敦政发〔2020〕17号
敦化市林业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敦化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敦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敦化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提高国有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能力,科学划定有偿使用区域,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和经济等多种效益,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和民生改善。根据《吉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试行)》(吉林场〔2019〕505号)《敦化市国有林总场森林经营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敦化市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是指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包括林间空闲地、林业耕地、沼泽地等)、野生植物及其附属资源、陆生野生动物、微生物、森林生态环境、林业设施等资源,开展国有森林资源经营活动的,经林业部门同意,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将一定期限内的国有森林资源提供给单位、组织或个人有偿使用(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由有偿使用者向国有林场支付租金等有偿使用费(包括收益分成,以下简称“使用费”)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范围
(一)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应当优先保障林场富余职工生活,要兼顾生态建设、职工创业、林区职工增收等问题,发挥林业职工在森林管护方面的积极作用。采取国有林场职工、职工成立的企业或合作社内部承包的方式,有偿使用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限。有偿使用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敦化市国有林场在册职工;
2.具备森林管护常识和基本能力;
3.无危害森林资源的不良记录;
4.具备资源开发技术和经营能力,具有一定的物资或资金基础。
(二)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面向职工公开发包的同时,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森林生态、林副产品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设施进行合理规划,设计经营项目。对同一地块内经济价值较大的多个资源,要单独设计经营项目。具体按照以下方向设计:
1.用材林、经济林种植;
2.林下种植、养殖、采集;
3.林木种苗(包括木本花卉)培育;
4.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向。
(三)非重点保护区域的天然林,可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森林科普教育、科普教育、林果采摘、林木苗木培育、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四)对其他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区域,仅允许利用森林、河湖湿地等景观开展观光、生态体验、森林康养、科普教育为主的森林生态旅游。
(五)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区域开展有偿使用,要严格控制停车场、服务区、露营区及其他森林体验、康养等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六)国家公园重点保护区域和自然保护区(地)核心保护区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开展有偿使用。
(七)对纳入重点保护区域的天然林,禁止开展有偿使用。
第二章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为承包、租赁、竞拍、合作等方式。
第五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流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请示,制定发包方案,并通过国有林场(以下简称“林场”)领导班子会议及职代会,上报国有林总场(以下简称“总场”),敦化市林业局批准;总场负责组织有资质评估部门对有偿使用区域进行评估,确定林地有偿使用费,出具评估手续,费用由总场负责。
发包核准程序。林场方案形成后,提交总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由总场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地核查,核实无误后报林业局批准,再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告地点所在林场。
(二)发布公告;
(三)接受拟承包人咨询、查阅资料;
(四)报名登记,审查拟承包人资格;
(五)组织安排入山实地踏查;
(六)组织按方案程序进行发包,收取有偿使用费,签订合同。
(七)需竞价的,办理竞价手续,收取竞价抵押金,组织竞价。
第六条 发包林地必须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方案,并于前30天上报总场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方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发包项目,地块数量,位置、面积,附带拟发包资源明细,明确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内容,产业发展时限,要有具体时间。
(二)森林资源使用方式、期限、价格、发包时间;
(三)承包人范围、资格;
(四)到期后回收方式;
(五)组织机构、负责人;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发包后,由林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地点为所在林场。
第八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种植业、培植业、森林养殖业、采集业使用期限不能超过10年,利用森林资源及林业设施开展森林旅游业使用期限不能超过20年。根据项目经营类型,确定承包、租赁、竞拍、合作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
第三章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管理
第九条 有偿使用林地,必须签定合同。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合同书由总场主管部门审核,总场主管领导复核;
(二)林场组织与有偿使用者签订合同,报总场审核,经林业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合同一式四份,由林场档案室和总场主管部门分别归档保存,有偿使用者持一份,市林业局备案一份。
第十条 有偿使用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有偿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
(二)发包单位、开发项目;
(三)面积、边框四至经纬度;
(四)经营年限、有偿使用费;
(五)责任和义务;
(六)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
具体见附录一:《敦化市国有林总场有偿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由总场统一制定。实际使用时,各林场可以根据发包工作实际,作以适当补充、修改。修改的合同文本须提交总场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暂缓签定合同:
(一)拟有偿使用者未按规定按时足额上缴承包金;
(二)上一轮发包合同未到期,提前发包的;
(三)前期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特殊事宜;
第十三条 多人承包经营同一地块不同资源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有偿使用者的经营活动范围、生产与管护时间、管护区域和责任,衔接好各有偿使用者之间的经营管护关系。
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期满,林场要及时终止发包合同,按时收回发包区域,并组织人员对有偿使用区域经营区进行检查验收,对有偿使用者森林管护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有偿使用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总场及林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有偿使用区域及经营权另行发包。
(一)合同履行期间,有偿使用者因重大疾病、身故的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又没有直系亲属继承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有偿使用区域内盗伐林木、滥占林地,毁林开荒等利用承包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因管护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野生动物损害负有责任,私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采矿的。
(三)私自改变承包项目、擅自涂改合同内容、破坏性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发现从事合同规定经营项目以外的森林资源开发项目的。
(五)私自转让、抵押、转租、转包、变相转包、转租承包合同的。
(六)跨界经营,超越规定经营范围,阻碍林业部门或其他有偿使用者生产经营活动,不服从林场管理部门管理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有偿使用者由于自身原因,签定合同后,三年未入山开发经营或进行森林管护活动,主动放弃经营,不履约合同的;
(九)以转包为目的,骗取承包经营权的;
(十)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前未向甲方财务部门缴纳承包款,无缴款凭证的。
(十一)合同未到期,发展项目已终止或未开展的。
违反本条二、三、四、五、六、七、九、十款规定的,五年内不得承包经营国有林区林地。
第十六条 在有偿使用经营期内,若出现身故、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有偿使用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经总场同意,有偿使用者的近亲属可按《继承法》有关规定,资源经营权可以变更给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及时与林场办理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合同变更后的有偿使用者可依法继续履行有偿使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变更有偿使用经营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继承人提出申请,林场组织进行审核继承人基本情况;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
3.转让人与受让人携带原合同、身份证、转让协议到林场办理更名手续,终止原合同,受让人与林业局签定新合同,报总场主管部门备案。转包后新签定的合同,有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原合同存续期,转包合同到期后必须重新进行林场的下一轮的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档案管理。
发包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有偿使用方案、公告、价格表、区划图、承包合同、报名表、公告照片、公示照片等原始资料要装订,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存入档案室,按会计资料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至少保存至本轮承包期满。
第四章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结合现状,利用森林资源及林业设施发展种植业、培植业、森林养殖业、采集业、森林生态旅游等产业项目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后收取有偿使用费。如未按产业项目规划开展或未开展,终止合同的,期间发生的评估费及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确定不了价格的,不进行发包。
第二十条 有偿使用收入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有偿使用费应一次性收取,按有偿使用年限逐年分摊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偿使用收入优先保障林场富余职工生活,用于职工工资调整、公益事业建设、林业产业扶贫、林业产业项目发展等事宜。
第五章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相关事项要求
第二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应当依据总场中长期发展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等进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偿使用者不得在有偿使用区域内随意修筑永久性(不可移动)建筑物及工程设施,不得投资建设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联的其他设施。为方便森林管护活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偿使用者可在指定地点建立小面积可移动管护房,有偿使用期满,应立即移走或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进入林区从事养蜂活动的,须持身份证、防疫部门检疫证明,到总场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按程序完善手续,与林场签定森林管护责任书后,由林场安排放蜂场地。摆放蜂箱只准选用林中空地或公路排水沟两侧五米以外位置,不准影响交通运输和林业正常生产。未经林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林区养蜂。
第二十五条 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实行资产评估制度,应当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Y2407-2015)、《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相关评估准则开展评估业务,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lt;: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gt;: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依法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新建项目需要使用林地建设必要配套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和林地征占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足额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有偿使用费。对于历史形成使用林地已建项目建设必要配套基础设施的,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缴纳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红松果林采集及林下种植、培植、养殖等项目,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在道路两旁、河边、树林内乱堆乱放原料和杂物,不准随意丢弃废弃物。造成严重污染的,视情况取消其林地使用权。具体工作由林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自然环境开展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的,必须遵守国家、省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进行灭绝性捕抓。在有偿使用区域内修建永久性地面附着物,修建临时看守房必须向林场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期间,如遇国家、省、州、市(县)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有偿使用经营区域的,有偿使用者应无条件让位于上述项目建设,涉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用的,总场协调项目建设方协商解决,退还剩余年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条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期间,如遇上级部门的政策文件调整时,与政策文件调整后的要求违背时,以调整后的政策要求为准,进行修改有偿使用合同。如有偿使用者不同意修改,有偿使用合同终止履行,林场无条件收回有偿使用者的有偿使用区域,退还剩余年限有偿使用费,不进行其他事项赔偿,有偿使用者损失自负。
第三十一条 有偿使用者雇佣的劳务人员必须参加意外伤亡保险,如有偿使用者雇佣的人员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有偿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有偿使用期满,有偿使用区域内的经营及管理设施无偿交还给林场或自行拆除,林场或下一轮有偿使用者不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有偿使用期内,因洪灾、火灾、虫灾等自然灾害严重毁损和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等情况出现时,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免除双方责任,损失由有偿使用者自行承担,林业部门不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有偿使用期内,如违反相关规定、中途自行退出等,不能履行有偿使用者义务而被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有偿使用者交付的各种有偿使用费用不予退回。有偿使用者如给林场森林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进行经济赔偿。
第六章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林场要根据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和有偿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监管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偿使用者要认真履行配合林场依法开展森林经营保护活动的义务,严格遵守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有偿使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保护,防止国有森林资源流失。
第三十六条 对可开发利用区域的森林资源,要科学合理有序利用,禁止过度开发。禁止在林场违规圈地占地,杜绝不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偿使用项目。
第三十七条 林场要依法加强对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对有偿使用者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林场有权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解除有偿使用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有偿使用者负责赔偿;同时对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纳入市社会信用综合平台,并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有偿使用者经营期内不得私自转包,如有私自转让有偿使用经营权的,总场有权收回有偿使用经营权,损失自负。
第三十九条 对已发生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全面梳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符合有偿使用条件,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有偿使用费合理的,要予以维护;符合有偿使用条件,有偿使用费不合理,合同和程序不规范的,应当协商完善有偿使用程序和合同。
无偿使用或出让国有森林资源的,林场要依法纠正;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至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的,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要纠正合同,没合同的要重新递交申请补充合同,并补交有偿使用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涉及产权登记的,要依法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手续,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性质不变,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各级林业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依纪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细则,发生私自发包或转包、隐匿地块,超长期限、超大面积、超低价格发包,重复发包等情况,给总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分别给予诫免教育、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对失职、渎职,权利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遵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发生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