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亚市“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6日

    专栏
    2026-09-10
  • 佛山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气规〔2026〕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气象局2026年8月14日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设立依据] 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行业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所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检测单位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工作原则] 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实施全市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自履行职责所产生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行业信用评价。禅城区相关工作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检测单位向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范围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信息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资质等级及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信息;(三)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包括信用修复承诺、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所涉承诺、行业自律承诺、主动自愿承诺等;(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的要求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录入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气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依法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原则上不公开非本市气象主管机构产生的行政管理类公共信用信息。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有有效期的,公开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开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二)行政管理信息公开期限与人民政府信用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信用承诺类信息按不同类型区别处理:1.信用修复承诺的公开期限与所关联的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致;2.行政许可事项所涉承诺的公开期限与关联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期限一致;3.行业自律承诺、主动自愿承诺的公开期限,由承诺内容明确约定有效期,或者公开至承诺被主动撤销之日止。(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期限与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一致。(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信息,停止公开并转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长期保存。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查询]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请获得检测单位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查询服务。第十二条[从业信息档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建立从业信息档案,记录其公共信用信息,以及主要技术人员、检测活动、检测质量抽查等信息。从业信息档案应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以作为实施监管的参考。管理从业信息档案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建设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具备安全监控和备份功能。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第十三条[信用评价主体和对象] 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检测单位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在本市注册成立的检测单位,及其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外地检测单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十四条[信用评价要求] 信用评价应当利用检测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23)等相关标准开展,可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协同开展。第十五条[信用等级分级]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良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个等级。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应用]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信用等级,对检测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一)AAA级实施激励措施,优先推荐参与行业评优评奖;实行减少或免予日常行政检查,检测报告线上查验仅作不定期抽查,检测质量年度抽查免予采取现场验证方式。(二)AA级实施激励措施,实行减少日常行政检查,减少检测报告线上查验比例,检测质量年度抽查适当减少项目抽选数量。(三)A级日常行政检查等监管活动均实行常规频次、比例和数量。(四)B级适当增加日常行政检查频次,适当增加检测报告线上查验比例,检测质量年度抽查适当增加项目抽选数量。(五)C级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重点整治;适当增加日常行政检查频次,检测报告全量严格线上查验,检测质量年度抽查增加抽查项目数量并优先采取现场验证方式。视情况依法采取《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本部门有权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七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守信激励应当执行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制定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失信惩戒应当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第十八条[禁止的管理行为] 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未将气象领域纳入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的情况下,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检测单位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的修正] 发现公共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提供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第二十条[信用修复的原则] 检测单位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检测单位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工作执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按照失信信息“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办理。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检测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检测单位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的办理] 检测单位在符合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已纠正失信行为、已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等所有法定条件后,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是否受理申请、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反馈“信用中国”网站。作出不予受理、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出修复决定的,应当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时,同步终止相关失信信息在本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的公示,停止使用相关失信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停止应用相关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尽快更新。第二十二条[异议申诉处理机制] 检测单位对本单位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相关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经“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或检测单位直接提出的异议申诉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从收到申请的渠道反馈申请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工作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细化制定工作措施、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第二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专栏
    2026-09-04
  • 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5日  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守信激励导向,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监管环境,在全州推行信用监管“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白名单”的认定、推选、管理、退出及信用激励、承诺约束等工作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一、工作标准  在州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涵盖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全行业领域),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主申报纳入“白名单”;符合推选条件的,可由各县市(园区)纳入“白名单”。  (一)“白名单”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纳入“白名单”,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在昌吉州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均在有效期内,无吊销、注销等异常状态。持续性在州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州各级执法部门全面监管的非本地注册的企业可视情况纳入。  2.信用状况优良。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黑名单)、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记录、不存在高频失信行为、无行政处罚记录(被认定为轻微且免于公示的除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  3.经营合规稳定。近2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招投标、食品安全、生态环保、产品质量、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事)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社保费用,无恶意违约、拖欠账款、拖欠工资等不良行为。  4.主动配合监管。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积极配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无阻碍监管执法的行为。  (二)“白名单”推选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企业,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可由所在县市(园区)推选纳入“白名单”。  1.信用荣誉类。2年内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单位”“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等信用类荣誉称号,或在行业信用评价中获评最高等级。  2.表现突出类。属于昌吉州重点扶持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  3.示范引领类。长期坚持诚信经营,无任何失信记录,在行业内发挥守信模范作用,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守信示范主体,或在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工作中表现优异。  4.评价优良类。1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社等部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均无问题反馈,监管评价结果为优秀。  5.公益贡献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抢险救灾、民生保障等重点工作,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工作流程  “白名单”推选工作严格遵循“企业自愿申请(或县市、园区推荐)→行业部门初审→信用核查比对→社会公示公告→名单纳入备案”的规范流程,依法推进各环节工作,全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推选工作严谨规范。  (一)企业自主申报或县市、园区推荐。州发改委、司法局建立统一受理入口,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自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经营资质、诚信经营证明、行业履约情况、信用信息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等资料;也可由所在县市、园区结合企业日常经营、合规运营、行业口碑等实际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县市、园区管委会统一收集申请及推选材料,并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确保参选主体全面合规。  (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州发改委、司法局将申报材料推送至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材料的初审,重点核查企业经营资质有效性、生产经营合规性、申报信息真实性,逐一核对各项佐证材料,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逐一反馈说明原因,梳理形成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后推送州发改委、司法局进行联合审查。  (三)信用核查比对。州发改委、司法局负责对初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联合复核,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高频失信行为、行政处罚、拖欠工资、偷税漏税以及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形成复核通过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众参与。将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官网、行业平台或新媒体模式向社会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异议反馈渠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信息,及时核查核实并依规处理,公示无异议后进入最终认定环节。  (五)认定成功纳入备案。对公告后确定的“白名单”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建立规范管理台账,完成名单信息录入“扫码入企”等监管平台,由州司法局分类归档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激励措施  企业被推选纳入“白名单”后,须签订《昌吉州信用监管“白名单”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见附件),以书面形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签订《承诺书》后,享受“无事不扰”“容缺受理”、融资推荐、推优支持和“打铃提醒”等激励政策,具体如下。  (一)监督管理方面,实行“无事不扰”。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昌吉州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除专项督查、投诉举报核查和上级明确部署要求外,原则上不开展主动检查。  (二)许可办证方面,实行“容缺受理”。对纳入“白名单”企业实施行政许可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等。  (三)信用贷款上,实行融资推荐。建立“白名单”企业融资推荐机制,定期将“白名单”企业信息推送至金融机构。依法支持“白名单”企业获得信用贷款、授信提额等金融服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促进信用价值转化。  (四)在评优评先上,实行政府推荐。支持推荐“白名单”企业参加各级评优评先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公示,提高企业获得感。在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中,对“白名单”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五)在信用监管上,实行“打铃提醒”。对“白名单”企业临期事项、潜在风险隐患等开展主动提醒,帮助企业在萌芽状态消除风险隐患。对“白名单”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开展“打铃提醒”,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降低办事成本。  四、动态调整  “白名单”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企业可重新申请或由县市(园区)重新推选,通过审核后延续有效期。“白名单”企业出现失信行为、不再符合基本条件、违反诚信经营承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等情形,立即移出“白名单”,取消所有激励措施并公示。企业对“白名单”认定、移出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企业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守信激励、承诺约束、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将企业动态纳入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推广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对“白名单”企业实施“触发式”监管,推动入企检查频次进一步降低、行政监管精准度进一步提升。由州发改委、司法局牵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社等行政执法部门协同配合,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制度落地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政府官网、媒体平台、行业会议等渠道,广泛宣传“白名单”制度及守信激励政策,提升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附件:昌吉州信用监管“白名单”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附件  昌吉州信用监管“白名单”企业  诚信经营承诺书  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杜绝虚假宣传、制假售假、商业欺诈、恶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偷税、漏税、骗税;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不拖欠员工薪酬。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违法事件发生。  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用信息、经营信息,不隐瞒、不造假,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监管检查,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  珍惜“白名单”荣誉,发挥守信示范作用,带动行业内其他企业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若违反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据规定采取的移出“白名单”、取消激励措施、公示等处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信用后果。  承诺人签字(盖章):        承诺时间:        (注:承诺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为企业专用章)

    专栏
    2026-08-3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汕)有关单位:  《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20日  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要求,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  (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与“信用汕尾”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场景中快捷查询使用。依托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  (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汕尾”平台数据底座,在“粤省事”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公共信用查询功能。依托“信用汕尾”网站,上线信用报告查询与下载功能,为全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权威、便捷的信用报告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县(市、区)〕  (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探索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机制。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建立信用修复提醒精准推送机制,自动生成信用修复提醒内容,通过短信接口及网站用户中心实现精准推送。推进信用修复服务进驻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为信用主体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模式。发挥律师专业力量,为市场主体特别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提供有关信用修复的法律咨询。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其申请信用修复,签订守信承诺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市法院,各县(市、区)〕  二、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活力  (一)深化“信易贷”模式应用。大力推广汕尾“信易贷”平台,深入推进小程序、金融机构端及管理端开发,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设立虚拟数据实验室,依法合规归集公共信用与市场数据,开发信用评分、风险预警等信贷场景数据产品,加快建设融资信用主题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信贷产品接入平台。推动银行机构积极运用“信保基金”“融资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融资增信和转贷支持金融工具,协同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组织辖区各银行机构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机制,深化“政银保”合作,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汕尾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  (二)推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在市本级政府投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施工项目中试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制度,允许信用良好投标人选择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各行业监管部门完善配套监管规则,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补充新模式相关内容,加大宣贯力度,引导招标人采用信用替代模式组织招标。〔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  (三)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结果,在政策兑现的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和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支持。梳理发布“免申即享”服务清单,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支撑,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推送通知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完善咨询和反馈渠道。〔市发展改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四)推动建设信用合规园区。以优化产业园区营商环境为抓手,组织各产业园区针对性提出年度提升目标,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依托政务服务中心积极推动产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实施“代办制”和“承诺制”服务,扩大“并联式”“容缺式”审批适用范围。完善园区企业诉求收集响应机制,常态化开展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申报指导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依托“信用汕尾”平台搭建园区信用服务与监管系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和风险自查等一站式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五)探索建立跨境信用服务体系。培育AEO高级认证企业,通过“关长送政策上门”、政策宣讲会等方式加强信用培育,引导企业通过认证享受通关便利及国际互认红利。深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应用,依托海关智慧监管系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先查验、快速验放、退税等差异化便利措施。加强涉外信用合规宣讲,结合海关稽查和主动披露制度,向辖区企业宣传海关信用管理政策和进出口合规要求。积极争取跨境信用便利化措施在汕尾口岸落地复制推广。〔市发展改革局、汕尾海关、市税务局,各县(市、区)〕  (六)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联合金融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助力金融服务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监管。〔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各县(市、区)〕  三、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一)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推行“信用+双随机”联合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以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构建通用型信用风险分析标准,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将全量随机抽查向智能化、精准化高风险主体研判模式转变。在提升抽查质量的同时,大幅减少基层工作量,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无事不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二)加强国有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信用监管。持续将诚信国企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延伸至各级子企业,培育守信文化。推动合规管理与信用管理相融合,提升信用风险识别与管控能力。依托“信用汕尾”平台,组织市属国企和上市后备企业主动披露信用状况,建立信用信息定期报送机制,重点归集合同履约、债务偿付、拖欠账款等信息。加强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及时履约还款,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市国资委、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三)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约践诺,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策兑现等环节,依法诚信履行已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杜绝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为由的违约毁约行为,维护政府公信力。依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平台“粤公平”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信息公开与在线办理,推动招投标主体依法诚信履约。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机制,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信息纳入记录。〔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四、拓展信用惠民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  (一)打造诚信商圈街区。总结推广保利金町湾、二马路维权服务站经验,推动维权“阵地前移”模式标准化、常态化,逐步覆盖市主要景区商圈,统一配备执法力量、快检设备及便民设施,变节日临时驻点为常态化监管站点。选取试点商圈,依托大数据精准分析能力和信息化智能监管手段,整合政府、市场、社会三方资源,建立覆盖商圈的信用管理体系。在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及其他促消费活动时,鼓励信用良好商户入驻,营造“守信受益”的消费环境。〔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二)创新信用诊疗服务模式。推动“信用+医疗”深度融合,积极推行“一次挂号管三天”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具体便民措施,有效减少市民重复挂号与检查的排队等待时间。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民,在就诊、取药等环节提供流程简化、等待缩短等就医便利。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践行诚信经营共建健康汕尾”主题活动,做好惠民应用推广工作。完善医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和信用奖惩等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  (三)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鼓励更多诚信经营商家加入“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推动“双承诺”主体拓展到餐饮、住宿、零售等消费热点领域。健全养老领域信用体系,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加强对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完善家政服务信用标准,全面推广“家政服务码”。持续开展文化旅游领域行业信用评价,推广信用管家、信用“店铺码”、“信用+招商”等应用场景,拓展信用在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四)加强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医保局、汕尾金融监管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五、夯实信用数据底座,强化惠民便企基础支撑  (一)完善“信用汕尾”平台及数据基础。加快推进“信用汕尾”平台升级,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流程,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同步完善信用数据档案体系、数据服务能力及平台运行管理,强化数据全流程管控。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信用数据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范围,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有效支撑助企惠民的信用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及时做好数据上报模板转换与更新,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县(市、区)〕  (二)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全面落实信创适配改造要求,有序推进系统软硬件的国产化替代与兼容性升级。每年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与备案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防护体系,切实提升平台抗风险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信用汕尾”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市发展改革局要牵头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举措协同推进、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广泛宣传信用助企惠民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专栏
    2026-07-28
  •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在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  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  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  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  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  (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  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  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  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
    2026-07-22
  •  溧交发〔2026〕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基、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信用赋能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主线,推动信用与行业监管、政务服务、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结果应用、凝聚协同合力,为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支撑。  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一)对标落实上级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精准宣贯省“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实施方案,跟进落实大件运输、内河船舶等领域信用管理新规,推动“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建设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起步,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二)完善行业信用法治规范。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制度供给,配合上级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区域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丰富交通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储备。(责任部门:局法规科、行业科)  二、夯实信用管理数据基础  (三)精准高效归集信用数据。持续深化“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严格把控数据报送时效,确保“双公示”信息合规率、及时率稳定保持100%,坚决杜绝迟报、漏报、错报问题。规范开展问题数据核查、整改与补报,全面提升信用数据质量。(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规范运维信用信息平台。严格遵循“谁生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信息上报管理,提高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范落实个人信息脱敏处理,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三、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五)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在公路建设养护、道路客货运输、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水上交通等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事项的守信激励措施。深化车辆维修、驾培等方面信用场景化应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六)规范信用承诺管理机制。推进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领域应用,建立信用承诺信息档案。推进大件“信用批”举措落地。继续在交通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七)精准开展信用评价认定。高质量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履约考核,道路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领域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2025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八)健全奖惩约束联动机制。落实《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三年工作方案(2025-2027)》要求,扎实推进公共交通等领域信用奖惩措施,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实效。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成效反馈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信用保障。(责任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九)优化信用修复帮扶服务。根据上级规定,规范落实行业失信信息分类、公示和修复工作,持续做优“信用管家”品牌服务,主动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指导与帮扶,引导经营主体纠错守信、重塑信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深化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  (十)构建南京都市圈信用监管格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推进网约车负面行为清单监管互认、货运联合治超等失信约束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十一)深入推进“苏锡常通泰”信用交通一体化联动发展机制。配合上级制定五市信用一体化建设任务清单。重点推进信用结果在日常监管环节的应用,完善信用重点监管名录库,在常州市局领导下探索推进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许可信用试点、出租车驾驶员跨市执业绿色通道等创新举措。(责任部门:运输中心,港航中心,执法大队,局法规科、行业科)  五、加强行业诚信氛围营造  (十二)深化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干部进修课程。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以政务诚信引领行业诚信、带动社会诚信。(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法规科、组织科,局属各相关单位)  (十三)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组织“诚信春运”“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开展信用业务培训交流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知识,凝聚行业守信共识、营造良好风尚。(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专栏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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