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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第二十六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同期举办第四届营商环境论坛,论坛发布了2026年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实践案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于文涛在论坛上介绍了具体创新实践案例,包括山东省开展政策“直达快享”改革,推动惠企政策兑现提质增效;浙江省金华市打造“政策找人”数字服务新生态,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享;河北省打造“扫码入企”智能化监管平台,规范入企行政检查;四川省创新涉企智慧监管模式,以“无事不扰”护航企业安心经营;黑龙江省强化政府合同履约智慧监管,持续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海南省构建政府合同诚信履约监测机制,打造诚信政府;上海市以清朗网络空间护航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福建省深入整治涉企侵权网络乱象,营造良好营商网络环境;广东省深化12345热线平台“即接即办”改革,打造政务服务“总客服”新标杆;重庆市创新打造“民呼我为”平台,构建“企呼我应”服务新生态。 于文涛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发挥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的作用,会同各部门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改进提升,指导各地持续探索深化改革,持续跟踪进展成效。同时,选择成熟的举措经验在全国推广,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专栏2026-09-10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对外发布通知,明确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多家银行已发布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及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落实情况。 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有所提高。相关银行公告称,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5000万元提高至7500万元;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贷款贴息范围有所扩大。相关银行表示,对于2026年8月1日以来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中央财政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 据悉,此次优化调整的贴息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专栏2026-08-31 -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要求,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从“事后评估”向“全程嵌入”转变,进一步提升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落地后,保险公司短期将面临一定的整改和适配压力,长期来看资负管理能力与监管要求匹配度较高的企业有望受益。 “为积极应对低利率市场环境,需推动保险公司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同时,2026年保险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提升行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 从具体内容看,《办法》共6章46条,围绕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在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管理、保险业务管理等环节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定期编制报告,并对资产负债管理方案作出及时调整。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徐昕看来,上述规定将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从“事后评估”走向“全程嵌入”。“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能力评估和匹配评分为主,但随着行业成熟度提升和内外部环境变化,其区分度和约束力已不能满足需要,实践中,部分公司资产端与负债端条线分割、考核目标割裂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办法》要求将资产负债联动嵌入业务规划、产品开发与定价、资产配置等全链条环节,意味着匹配约束前移至产品开发定价的源头。”徐昕说。 除了推动管理机制前移,《办法》还进一步强化量化监管。《办法》提出,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预警区间,增强指标敏感性。 徐昕指出,《办法》设立7项资产负债监管指标,对财险、人身险公司分别设置最低监管标准;同时新增监测指标,配以差异化预警区间。监管指标以量化阈值划定风险底线,监测指标动态捕捉边际变化,二者配合可实现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也避免了“一刀切”的简单化倾向。 东北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王选鹤认为,《办法》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设置指标,有利于统一风险识别标准,也便于监管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然而,指标不能替代公司自身的实质判断,保险公司仍需结合产品结构、投资期限和资本状况开展管理。 徐昕认为,《办法》落地后,短期内行业将经历一轮“对标改造”。他表示,部分利差损压力较大、久期错配明显、负债成本管控偏弱的公司面临真实的达标压力,需要在数据治理、信息系统、精算与风险管理能力上加大投入,报告引入第三方审核也会带来一定合规成本。不过,3年过渡期给了行业较为充分的调整空间,预计整体平稳过渡。 从更长周期看,王选鹤指出,《办法》将推动保险公司更加重视产品、投资、流动性和资本之间的长期匹配,有助于减少单纯追求规模和短期收益的经营倾向,提升行业稳健经营能力。 此外,保险公司之间也将呈现一定分化。西部证券研报认为,资负管理能力与监管要求匹配度较高的头部险企将相对受益。中小险企短期整改压力有所缓解,但长期仍需补足现金流预测、利率敏感度计量和资产负债联动能力。
专栏2026-08-25 -
今年以来,重庆、宁夏、湖南、海南等地税务部门曝光37起虚开发票案件,持续释放对发票类涉税违法行为“零容忍”的信号,诸如无真实交易开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行为,均触碰发票开具合规红线。 为进一步明晰发票开具行为边界、前置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通过“正面引导+负面禁止”的形式,为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划定“标准线”“警戒线”。 4个维度判断是否合规 “清单的最大特点在于将合规要求集成化、场景化,让企业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程锋说,不少企业在发票管理中缺乏将合规要求转化为具体操作流程的能力。通过清晰的正面指引和反面提示,清单可以帮助企业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如何判断所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需要把握4个维度。 一是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开票、受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发票、货物(服务)、资金、合同的对应主体应保持一致,发票应由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 二是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 三是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发票开具应根据业务性质、主体类型等,正确适用发票票种或标签;票面要素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相一致;开具红字发票需遵循规定流程、依据充分。 四是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注意3类不合规情况 “从近年来税务稽查和风险分析情况看,很多企业涉票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对业务场景识别和政策条款理解不够准确。”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李春根表示。 发票内容与交易实质不符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部分企业将实际提供的咨询服务开具为“会议费”“服务费”等笼统项目,或者将不同税率、不同性质的多项业务合并开具,导致发票无法真实反映交易全貌。这类行为容易掩盖真实业务性质,可能会影响税额计算,或是被系统识别为代开、虚开,引发后续核查风险。 对公账户使用不规范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部分纳税人图一时便利,甚至出于隐匿收入等目的,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经营款项。对此,负面清单明确划出红线,“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形式收款,且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属于不合规行为。 李春根提醒,开立并规范使用对公账户是法定义务,即便因特殊场景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收款,也应及时将相关收入转入对公账户,并在纳税申报时如实填报,以免产生税务风险。 此外,非常规时点开票的合规边界也需格外留意。正面清单允许的清算期间开票,主要适用于企业正常终止经营时,补开存续期间已发生但尚未开票的合规业务;而负面清单指向的“突击开票”,如“长期静默经营、躲避税收风险扫描、择时集中大量开票并走逃”等情形,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或注销前集中开票”,则可能会引发后续核查风险。纳税人如确有未开票的合规业务,应按规范流程开具并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备查,切不可心存侥幸。 定期开展发票风险体检,提升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 随着税收大数据、电子发票和智慧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发票监管正从事后检查逐步转向全过程风险监测。 程锋表示,清单的出台不仅是监管要求,更是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效能的重要契机。企业应加强交易全链条管理,留存合同、物流单据、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资料,强化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复核,推动发票管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合规转变。对广大中小微企业而言,尤其需要定期开展发票风险体检,完善合同管理等财税资料归档制度,提升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 “合规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基石,其价值在长期经营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程锋认为,发票管理是企业涉税合规的关键环节之一,将真实性原则贯穿经营全过程,坚持规范开票,不仅有助于企业防范相关风险、维护纳税信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信任,为长远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专栏2026-08-12 -
近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公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在坚守个人信息安全底线的同时,降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成本,提升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规定》明确,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规定》明确了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的简化措施、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义务的简化措施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等。 《规定》提出,支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通过组织培训、讲座、普法活动、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水平。鼓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为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安全便捷个人信息处理的基础设施、技术工具、咨询服务等,降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成本。 《规定》以附件形式提供了《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自查表》《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表》,便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专栏2026-07-28 -
记者日前获悉,今年以来,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持续加大仿冒假冒网站举报受理处置力度,上半年共转交处置仿冒假冒网站759个,较2025年同期增加150%,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5类网站。从处置量看,仿冒假冒党政机关网站127个;仿冒假冒事业单位网站310个,其中仿冒假冒学术期刊投稿网站180个;仿冒假冒企业网站313个。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提醒,广大网民访问网站时要注意核验网站域名、ICP备案、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来源不明的链接、弹窗广告、社交平台私信、搜索引擎检索出的网站,要保持警惕,不轻信、不转账。同时,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加强网站、App等官方渠道管理,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如遇仿冒假冒问题,可及时向社会发布声明,提醒公众辨别真伪。
专栏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