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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邢台市民李先生给市公交三公司送来感谢信和印有“拾金不昧风格高服务周到品德好”的锦旗,以此表达对28路公交车车长邢苗的谢意。10月6日下午,李先生陪老伴儿乘坐28路公交车去医院,下车时不慎将手提包落在了车里,包中装有存单、存折和现金等。李先生特别焦急,但是他不记得车牌号,只能求助于公交服务热线。另一边,28路车长邢苗开车回到公司后,在对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有乘客丢失的手提包,第一时间尝试通过包内相关信息联系失主,但没能成功。随即,邢苗将手提包送至经理办公室,并说明了情况。20分钟后,李先生来到公交三公司。经现场核实身份后,手提包物归原主。
专栏2022-10-13 -
10月9日,珲春市某装修建筑公司施先生将一面写有“拾金不昧 警民情深”的锦旗以及一封感谢信送到了珲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此感谢该站民警拾金不昧的高尚行为。据介绍,10月6日,珲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在大厅等候区椅子上拾到一只被遗落的黑色公文包,包内有现金5万元和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民警拿起公文包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工作人员根据民警提供的驾驶证信息查找到失主的联系方式,民警迅速与失主取得联系,核对包内物品后,失主激动万分,连连道谢,迅速赶到了银行。据失主施先生讲述,他是珲春某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当天为了给装修队工人发工资和购买材料,专门在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因工地突发状况,急于返回处理,慌乱中遗失了公文包,正在焦急万分时接到了民警电话。面对失而复得的工程款,施先生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在此,他再次对拾金不昧的民警表示感谢!
专栏2022-10-13 -
近日,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法官正在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陈某办理领款手续。正当陈某为即将拿到18万元而开心时,执行法官正在法庭外“等候”着她。2019年1月,李某与陈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俩人互生好感,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月起,女友陈某以交房租、装修等种种理由陆续向李某借款共计16万元。同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李某因无力偿还购房按揭贷款及信用卡欠款等,多次要求陈某还款,陈某拒不还款,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愿意分期支付李某欠款16万元。但案件生效后,陈某并没有履行义务,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陈某督促其履行义务,陈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官正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通过关联案件发现陈某是法院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且将于近期前往法院领款。领款当天,在陈某办理领款手续时,执行法官已在法庭外等候多时。在陈某开心地领取到18万元案款后,执行法官直接将其拘传至执行局,并告知其躲避执行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经过沟通和劝导,陈某现场缴纳了16万元案款,该案件圆满执结完毕。
专栏2022-10-12 -
近日,深圳市民沈先生向龙华街道执法一中队送来一面写有“拾金不昧 弘扬正气”的锦旗,对队员拾金不昧的行为表示感谢。据了解,9月28日上午,景龙社区市容分队队员张文在巡查中发现,路边停放的共享单车车筐内有一个被遗落的黑色皮包,考虑到失主可能会原路返回寻找,张文决定在原地等待。这一等就是两个小时,失主却一直不见踪影,张文只好上报分队长,并将皮包带回执法队,在众人面前打开皮包,寻找失主线索。经查看发现,包内有公章若干、合同一份,通过拨打合同上的电话号码,终于联系上失主。半小时后,失主沈先生赶到执法队,在核实身份信息之后,沈先生领回了自己的皮包。“包里的合同和公章对我来说太重要了,要是丢了,就麻烦大了,太感谢了!”沈先生紧紧握着队员的手,连声道谢。事后,沈先生还定制了一面锦旗送给执法队,再次表达自己的谢意。今年以来。龙华街道执法一中队持续开展“大练兵”行动,通过开展队列训练、执法培训会、执法知识考试等形式,全面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和道德建设,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城管新形象。
专栏2022-10-12 -
失信人拒不申报个人财产,账户进出百万余元却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2019年6月,经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周某应归还孙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8.6万元,分期付清。调解生效后,周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于是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宁法院执行立案后,向被告人周某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要求被告人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次日,被告人周某签收邮件。2019年11月,因被告人周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海宁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后被告人周某给付孙某3000元,就未继续履行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查,2020年4月底,被告人周某承包经营张某的公司。其间,被告人周某将承包经营所得用于支付承包款和支付其他欠款。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周某名下2个财付通账户共进账资金87.9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未就上述财产向法院进行申报,亦未用于履行涉案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与孙某自行和解。该案于2022年9月14日执行完毕。海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专栏2022-10-10 -
“法官快来,李某在砍毛竹,我已经将他拦下来了!”大中午,正在值守的卢法官接到吴某的电话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并组织警力前往现场。据悉,2013年8月,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合股协议书》合股经营一毛竹山,双方各占50%股权,按股权比例承担债权债务。2014年6月,被告李某出具承诺书,注明因李某欠吴某毛竹山投资款465115元及其他欠款共计635115元,李某同意将与吴某合股经营的毛竹山及其余两处毛竹山股权股份抵押给吴某,待上述欠款付清后赎回股份。经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股协议书及被告李某出具给原告吴某的承诺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判决被告李某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465115元,如李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不肯履行判决义务,吴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其尽快履行生效文书所判决的义务,但是李某依旧我行我素,躲避还款。经司法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值午休时间,正在法院值守的卢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后,立即前往现场,将已被李某砍下的毛竹扣押。迫于压力,李某当场表示愿意履行,并与吴某达成和解协议,将卖毛竹的价款偿还吴某。
专栏202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