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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254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现将《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分公司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纳入其归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每年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差)五个等级,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数量的20%。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附件1)实行评分制。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基础分,在基础分上按照评价指标加减分后计算最终得分,相应确定信用等级。得分大于等于80分的,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为B级;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为C级;得分小于60分的为D级;其中,有直接认定为D级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D级。如得分大于等于80分的单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许可数量的20%,超过部分则按高低分自动列入B级。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 (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满1年的; (二)评价周期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评价周期被评价为D级的。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A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A+级: (一)连续3年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 (二)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较多的; (三)经营持续时间较长,在行业内受到广泛好评的。 评价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可以直接评为A+级。 评价为A+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A级数量的30%,如符合以上情形评为A+级的单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A级数量30%的,则按本评价年度高低分选取前30%评为A+级。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向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专职消防员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三)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又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资质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骗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七)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八)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行为的; (九)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十一)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已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评价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在每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时,由劳务派遣单位自主提交《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2)及相关自评材料,进行自我评价。 (二)审核评价。各级许可机关审核自评材料,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 (三)社会公示。信用等级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异议受理方式等在本级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评价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被评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实,确需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重新公示;不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不再另行公示。 (四)结果公布。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的,由评价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采用动态调整方式,评价当年反映的为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劳务派遣单位以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等理由提出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评价当年不再变更。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评价部门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以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可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减少日常劳动保障检查频次。 (二)对被评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向用工单位提示风险等方式强化监管。 (三)对有一年被评为D级或连续三年未开展业务未进行等级评价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引导其退出劳务派遣行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销、吊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未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的劳务派遣单位,各地在评价公示结果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评价工作与年度报告核验同步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2.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政策文件:https://rst.gansu.gov.cn/rst/c113672/202509/174203150.shtml 政策解读:https://rst.gansu.gov.cn/rst/c113674/202509/174203165.shtml
专栏2025-09-12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各有关部门: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的前提条件,也是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高效能治理中的应用场景,深化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优化信用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信用信息记录精准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目录》规定的信用信息覆盖范围、更新周期、信息项等,梳理信用信息清单,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记录采集的规范性,确保信用信息覆盖全、记录准、信息项全、更新及时等。 (二)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方式。全面推进省级“统一化”归集模式,加大省级统一归集力度。省各有关部门要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业务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省级“应归集、尽归集”,减轻基层数据报送负担,解决数据重复填报问题,提升信用信息准确性。 (三)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力度。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依法履行职责中,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建立健全查信用信制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创新“信用+”应用场景,进一步发挥信用在赋能营商环境优化、行政效能提升、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提升信用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健全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做好信用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安全。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禁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同时废止。 2025年8月29日 附件:《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 政策文件:https://fgw.henan.gov.cn/2025/09-05/3209221.html
专栏2025-09-09 -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 《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政策文件:http://scjgj.jiangsu.gov.cn/art/2025/9/1/art_78963_11632882.html
专栏2025-09-0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我局修订形成了《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政策文件: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508/e0100f3b76804fc1be37ba20ea397882.shtml
专栏2025-08-29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25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措施。 一、统一通过各级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集中公示我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地)“信用中国(城市)”网站集中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公示。〔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的统一规定,依法依规认定“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失信信息。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经营主体予以教育、指导,依法依规不予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对于屡次出现轻微违法行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明确需要公示的失信信息公示期执行“3113”规定,即: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通过明确渠道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严格执行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的统一规定。由“信用中国”网站接受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中国(黑龙江)”和市(地)“信用中国(城市)”网站应当设置“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指引,为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利用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帮助办理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填报申请材料,提升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四、落实简化信用修复材料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对信用修复材料的统一规定,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不得擅自额外增加信用修复材料。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办事指南、咨询热线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做好《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的通知》贯彻执行,鼓励各地各部门拓展“两书同达”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应用,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国家统一部署安排,“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深度联通,实现数据共享、结果互通。对于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负责办理信用修复的具体工作人员,“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六、严格执行信用修复办理期限规定。按国家统一部署安排,“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人,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升办理质效。〔责任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情况,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对信用主体实施的惩戒措施。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决定书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下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八、严格执行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中国”网站或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公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信用主体提出的涉及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有关异议申诉。对于“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异议申诉,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九、加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对省内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摸排,对于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及时指导其做好有关信用信息更新,与“信用中国”网站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确保相关公示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对于因更新不及时被“信用中国”网站通报的征信机构要及时做好整改。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建立信用修复跨区域互认合作机制。着力解决信用主体异地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需要“多头跑”问题。鼓励市(地)定期筛查本地区经营主体异地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异地行政处罚较多的城市建立跨区域信用修复互认合作机制,推行“属地协助办理”模式。在信用主体积极主动整改自身失信行为,全面履行法律义务的基础上,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无需信用主体往返异地办理、提交佐证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合理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降低信用修复成本,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加强信用修复政策宣传解读,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省营商环境局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信用修复一件事”,强化工作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在探索信用修复创新工作时,要坚持正确导向,稳妥有序,依法依规,避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政策文件:https://bec.hlj.gov.cn/bec/c105302/202508/c00_31866075.shtml 政策解读:https://bec.hlj.gov.cn/bec/c105304/202508/c00_31866081.shtml
专栏2025-08-25 -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5〕15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情况,省住建厅决定对《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并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第四季度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评价。《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同时废止。 二、造价咨询企业对自行登记的人员信息、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2025年10月1日前对本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登记的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行登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进行核对。若存在问题逾期未自行纠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15日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称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咨询活动进行量化评分。 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标准,开发福建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信用评价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及时采集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每季度评价一次。信用评价结果由评价系统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对造价咨询企业上季度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和自动获取其他系统的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或异议处理完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起评分、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等5项内容组成。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上述5项内容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记录的造价成果文件信息。 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相关系统登记的信息或按照“谁组织、谁采集”原则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其中,良好行为信息涉及的事项由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第十条 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由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省住建厅、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上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相关文书,报案件发生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审核。按时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一经发现未按时申报的,由案件发生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 第十一条 造价成果文件质量信息由组织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第十二条 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或审核的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示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应当明确异议处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异议提出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评价实施单位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涉及调整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的,处理意见应当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变更相关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并备注变更理由,上传书面处理意见。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本评价结果作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参考。鼓励造价咨询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信用好的造价咨询企业。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信用排名靠前的可免于作为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对象,信用排名靠后的予以重点监管。 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生效后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力。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由作出评价意见结论的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结果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评价工作人员在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住建厅对设区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发现应当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异议受理部门)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下载:闽建〔2025〕15号附件.doc 政策文件: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508/t20250818_6992549.htm 政策解读:https://zjt.fujian.gov.cn/jdhy/zcjd/wz/202508/t20250818_6992572.htm
专栏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