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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0月25日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评价。第三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自然人。第四条 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则,不断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第二章 评价体系第五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加分项、减分项两类指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详见附表1)共设置加分项指标10个、减分项指标14个。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第七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鲁办发〔2020〕5号)规定,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第八条 为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进一步将各类信用主体细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级、A级;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C、C-级;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D级、D-级。第九条 A+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或良好信息分值超过失信信息分值;A级,为信用主体原始基准等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无良好信息,或失信信息与良好信息分值相等;B级,一般是仅有少量轻微失信信息,或轻微失信信息分值超过良好信息分值;C级,一般是有一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或多条轻微失信信息;C-级,一般是有多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D级,一般是有一条严重失信信息;D-级,一般是有多条严重失信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表2)第十条 信用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为D级或D-级。第三章 结果应用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不对外公开公示,信用主体可通过登录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或自助查询机,查询、打印评价结果。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渠道,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可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直接共享获取。评价结果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第十三条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激励措施。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容错措施。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行限制性、禁止性惩戒措施。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在规范授权前提下,共享给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支持企业融资提供公益服务。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准确、完整地采集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确保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确。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健全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对确因数据错误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在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完成信用修复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第二十二条 鼓励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表彰奖励、慈善捐赠、品牌建设和技术水平等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使企业信用信息更加完整全面。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同时废止。
专栏2022-11-02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诚信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9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相关链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专栏2022-11-01 -
关于《陕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梳理了近十年来我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我省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参与度,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11月4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邮箱sxfgwcjc@shaanxi.cn,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陕西省失信惩戒措施建议”。2.纸质信件:请邮寄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大院8号楼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邮政编码:710006。3.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参与者的有关信息和内容严格保密。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在编制陕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充分参考吸纳。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附件链接:《陕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专栏2022-10-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2〕148号各有关单位、个人:为规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活动,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401室,联系电话:0755-83070552(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jcxb@mail.amr.sz.gov.cn。特此通告。附件链接: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0日
专栏2022-10-28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管〔2022〕168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1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相关链接:《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专栏2022-10-27 -
营口市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草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现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平台支撑、资源共享,风险分担、合作共赢,创新应用、普惠便企”的原则,助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实现企业融资的“提速、降本、增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打造具有营口特色的“信易贷”品牌,形成“立信、用信、增信”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新模式。二、主要目标从2022年到2024年,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提升我市“信易贷”工作水平,构建有效的组织推进和实施运作机制,形成营口“信易贷”工作品牌。主要实现以下目标:1.2022年,在充分对接辽宁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改造升级,为开展“信易贷”提供数据支持和平台支撑;打造营口本地的“信易贷”特色服务——营口金小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移动化、智能化、便捷化服务;加大推广力度,全力提高金小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注册数量和实名认证量,年底前达到不少于全市企业总量(含个体工商户)的20%和10%,为“信易贷”工作深入推进提供有力保障。2.2023年,建立符合我市中小微企业行业和经营特点的信用基准评价体系和信用评级评分模型,辅助银行进行企业信用状况的交叉验证和贷后风控管理;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营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共同开发本地化的“征信贷”金融产品;依托开发区、区域性产业集群,创建形成一批“信易贷”工作试点示范区,并总结一整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评选一批“信易贷”创新服务金融产品,表彰一批“信易贷”先进集体和个人。3.2024年,基本形成政府和金融、担保、保险机构、企业共同参与多层次的“信易贷”风险防控、缓释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易贷”工作协调、银企对接推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推进地方特色的“信易贷”服务,并逐步建立起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上下衔接的立体服务体系。三、重点工作(一)构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促进金小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全国平台、省平台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大数据服务共享。组织相关平台和机构对接入驻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打造专业性、特色性“信易贷”平台。推动辖区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并在平台及时发布金融产品。优化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发挥融资信用信息共享节点作用,按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信息,向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征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和统一入口。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推送企业融资需求。依托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宣传,引导经营状况良好、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平台注册和发布融资需求。(市发改委、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制定《营口市信用信息共享清单》(以下简称《共享清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等公共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报告。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环保信用评价、进出口、水电气费缴纳、不动产、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市法院、营口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信息共享方式。按照《共享清单》,各信源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在营口市大数据中心编制信用信息目录和挂接资源。各责任单位要将《共享清单》中存储在市、县两级的信用信息尽可能实现物理归集共享,数据在省级部门的要积极争取数据回流营口市大数据中心,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结合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线下查询等多种方式共享信用信息。各单位要对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更新,严格按照数据标准规范全量、及时、准确共享数据,确保数据质量。(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推广应用国家和省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供接入机构和政府部门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依法依规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金融机构基于招投标、政府采购、供应链、产业链等实际应用场景,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特点,创新开发融资信用服务产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市发改委、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法院、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鼓励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鼓励知识产权融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范围。加大“信易贷”模式推广力度,逐步将对接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评级M级企业。积极鼓励融资企业通过金小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授权查询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数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小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联合建立预授信模型,并实现平台全流程放款。大力推广“信用贷”“信保贷”产品创新服务。发挥移动互联网的优势,努力实现各类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在金小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融合互补,探索建立在线一站式交易,打造智能便捷的服务流程。增强金融机构贷前、贷中、贷后的可视化、智能化、自主化管理,优化信贷管理,提高融资获贷效率、减轻客户管理成本、降低信用管理难度。(市发改委、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对金小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各级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营口银保监分局以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自身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贷前贷中贷后的一体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提前处置,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提供分级分类服务。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积极探索运用信用大数据,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协助金融机构提升精准获客、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水平。(市金融发展局、营口银保监分局以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作联动,建立“信易贷”工作协调机制,市发改委、市市金融发展局、大数据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共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开展“信易贷”工作,协同推进“信易贷”工作切实落地。市发改委、市市金融发展局、大数据局要加强核心金融信用信息归集,优化信息产品,联合营口银保监分局搭建应用网络,将信用信息查询嵌入银行信贷流程,为金融机构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要加大宏观调控、指导力度,以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提升企业信贷可得性。建立“信易贷”产品推广机制,确保推广工作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提升工作合力。营口银保监分局要推动银行机构对接信用信息平台,创新“信易贷”产品,加大“信易贷”业务投放力度。(二)加大推广力度,促进银企对接。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对“信易贷”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各地区加大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适时举办专题宣传宣讲活动,加强示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正确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扩大“信易贷”的社会影响力,切实为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需求。广泛开展培训活动,持续举办银企对接活动,为银企搭建沟通对接平台,采用精准对接的方式,由企业推介项目、银行推介金融产品,为进一步建立和畅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渠道,提高银行金融机构对“信易贷”业务的重视程度,不断强化金融服务和沟通对接。(三)加大指导力度,加强考核激励。开展对各地区“信易贷”工作考核督导。引导各地区加大“信易贷”工作重视和推动力度,确保对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落到实处。市发改委、市市金融发展局对各地区“信易贷”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指导,定期总结工作成效,对评价结果较差地区的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导,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考核和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营口银保监分局将“信易贷”业务推动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并作为普惠金融服务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考量因素。(四)保障信息安全,维护主体权益。金小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依托技术手段、流程管理来实现传输的及时性和稳定性。除依法依规可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外,金融机构应当获得企业授权后方可对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加工、分析和使用。数据传输和接收单位应当建立系统日志,完整记录数据访问、操作等信息,避免越权操作,并建立相关制度对违反规定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专栏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