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3.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和规定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开展工作的参考和辅助手段。4.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开发维护、功能升级、制度建设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维护、审核,依申请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以及对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等工作。二、信息归集与结果评价1.依照《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评价体系,本办法的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信息归集分为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公共基础信息通过省市相关数据工作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行业生产行为信息通过市数字农业综合平台、企业自主平台等自动获取,或由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采集以及生产主体按照要求自主录入。信息归集坚持“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2.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并辅以加分项,依据《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附件)进行计分。信用评价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根据监管需要,适时优化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和标准向社会公布。3.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E级(差,以灰色表示),评价等级按一定的分数区间进行划分。4.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主体可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确认后予以修正。三、食用农产品生产失信行为1.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列入失信行为:(1)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物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或违规经营、贩运,以及违规屠宰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3)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4)其他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2.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1)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2)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对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违法违约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3.失信行为认定后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集和录入信用平台并告知相关主体。主体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申述,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拟作出决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纳。4.失信记录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动态共享,供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四、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1.《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中“社会监督”“违法违规”“质量事故”一级指标中不良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3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余指标的信息有效期详见附件。2.本办法的信用修复,是指《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中“社会监督”“违法违规”“质量事故”“安全生产”等一级指标的不良信息修复。3.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不再参与信用评价,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4.依申请修复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涉及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2)其余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3)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4)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5.不良信息主体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的“企业信用服务”模块申请信用修复;不良信息个体工商户通过“信用杭州”网站进行线上申请信用修复。6.失信记录自然移出期限为3年。失信记录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被列入的主体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失信主体可以参照信用修复程序,申请信用修复。五、评价结果应用1.实施生产主体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D、E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失信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2.实行金融信贷、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差异化服务。探索优化农业农村激励政策,尤其在资金奖补、项目申报、产品认证、宣传推介、惠农助农等方面,对A级生产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奖励。3.公开评价结果,依托杭州市“数智农安”平台,各级监管者通过“浙政钉”、生产主体通过“浙里办”可查询相关生产主体信用等级。4.开展信用监督,开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被曝光的失信违法行为,推进信用工作社会共治。5.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主体,相关主体在信用修复前,不予评价信用等级。同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视为不具有承担市内竞争性支农资金项目实施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合实施者;(2)取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便利措施;(3)限制享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农业品牌推选、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政策;(4)限制参加农业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等招投标活动;(5)视为不良商誉生产者;(6)限制参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7)国家和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六、附则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完善主体评价体系。2.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附件链接:https://zhengce.zj.gov.cn/policyweb/httpservice/showinfo.do?infoid=2f2ed6c41e0d4f7da5195fdb421f7e00政策文件:https://zhengce.zj.gov.cn/policyweb/httpservice/showinfo.do?infoid=2f2ed6c41e0d4f7da5195fdb421f7e00政策解读:http://agri.hangzhou.gov.cn/art/2024/9/5/art_1229173488_1845705.html

    专栏
    2024-10-21
  • 广州市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深化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广州站(以下称广州“信易贷”平台)建设,全面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利用,扎实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更好服务普惠金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排头兵、领头羊、火车头”标高追求,按照“政府引导、公益普惠、安全可控”原则,加快提升广州“信易贷”平台信用信息查询、融资需求对接、惠企政策触达、融资增信服务等功能,深化“信用+科技+普惠金融”创新应用,加快打造全国标杆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营造产业友好型、企业友好型、企业家友好型、科学家友好型营商环境。到2024年底前,健全市、区信用融资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国办发〔2024〕15号文要求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利用2—3年时间,加大特色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平台“公共+市场+场景”数据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深化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充分对接各类惠企政策,平台综合服务功能显著增强;平台与金融机构务实合作深度拓展,形成更多高效适配的本地化、特色化、场景化产品和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有效提升。二、统筹规范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一)统一信用信息共享渠道。强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功能,加强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市、区相关信息系统的联通对接。广州“信易贷”平台统一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我市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市区各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基于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进行。(二)加强平台整合管理。落实国家、省关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要求,将广州“信易贷”平台作为我市唯一平台纳入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规范化、机制化共享融资授信、实名注册、获贷企业等相关信息。各区、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三)推动平台间跨区域合作。支持广州“信易贷”平台在信用信息应用、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及京津冀、长三角、中部地区等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数据服务商的交流合作,共同提升服务成效。按照对口帮扶协作机制,积极协助对口帮扶地区加快推进“信易贷”工作。三、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四)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引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充实信用信息数据资源。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税务、不动产、社保、公积金等系统接口授权互认,依法合规调用企业及企业主要人员相关信息,为“信易贷”专项产品开发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积极听取金融机构关于信用信息需求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五)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为标识,完善信用数据标准,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健全数据质量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开展常态化数据质量监管,着力解决数据字段不完整、历史数据缺失、共享频率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接口不稳定等问题。加快推进存量工业园区“抄表到户”升级改造工作实施,实现工业园区企业的用电数据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一对应。(六)优化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动广州“信易贷”平台高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数据、场景数据,灵活采取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联合建模等多种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断扩大金融机构使用信用信息的深度和广度。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推送、查询、信用报告等服务。支持与金融机构建立深化合作机制,加快信用信息在定制化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贷前筛查、贷中增信提额、贷后风险监测等方面的应用。四、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应用(七)拓展联合建模应用。支持广州“信易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建设完善联合实验室,通过“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为金融机构模型训练和产品创新提供基础。鼓励金融机构深度应用广州“信易贷”平台数据,并根据本地化业务需求,联合平台开发产品创新、产品匹配、客户推荐、贷前筛查、贷后监测等模型。(八)深化信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聚焦服务落实“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工作要求,积极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支持广州“信易贷”平台与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深入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开发,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领域,积极开发特色功能模块,服务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优化适合优质纳税户、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的信用评估模型,赋能内外贸企业信用融资。(九)创新信用融资产品。支持广州“信易贷”平台加强对制造业、科技研发、知识产权等信用信息挖掘运用,拓展面向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融资信用服务。结合“四化”赋能专项行动,联合探索挖掘纺织服装、皮具箱包、美妆日化等传统优势行业数据价值。加强对商贸、文旅、餐饮、养老、环保等领域信息资源整合,充分利用融资信用服务机制,助力加大经营主体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会同广州“信易贷”平台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百千万工程”加力提速。创新基于个体工商户特性的融资信用服务产品,助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五、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十)完善惠企政策直达机制。发挥广州“信易贷”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加强与政务服务网、穗好办@企等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便利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及时掌握惠企政策信息。支持市各类融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政策在广州“信易贷”平台及穗好办@企平台汇聚,逐步实现统一入口和在线办理。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入驻广州“信易贷”平台,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十一)建立完善金融纠纷高效处置机制。支持广州“信易贷”平台结合金融案件诉讼、仲裁流程及特点,开发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的相关功能,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广州“信易贷”平台加强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积极通过司法增信方式助力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十二)引导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向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加大出口信用风险保障支持力度,拓展线上保单融资业务,提升企业投保便利度和政策获得感。积极推进跨境信用合作,探索优化在穗创业港澳青年、企业金融服务路径。探索平台、银行和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服务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六、保障措施(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数据共享、融资成效对接、联合建模和专项产品开发等方面问题。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商协会、新闻媒体作用,加强“信易贷”政策解读和宣传推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十四)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加强广州“信易贷”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完善授权用数、管理运行、机构入驻、信息共享等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机制。规范信息授权和接入机构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十五)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授权制度,未经信息主体授权,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得向广州“信易贷”平台提供信息主体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广州“信易贷”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十六)加强支持引导。结合政策宣传、融资对接活动、信用宣讲等,引导经营主体充分了解融资信用服务政策举措。建立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引导平台、银行、担保机构等多方机构合作,合理分担信贷风险。优化信用融资激励机制,对通过广州“信易贷”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加强客群引流、产品推介、媒体宣传等支持。附件:任务分工表附件链接:https://www.gz.gov.cn/gkmlpt/content/9/9882/post_9882808.html#12624政策文件:https://www.gz.gov.cn/gkmlpt/content/9/9882/post_9882808.html#12624政策解读:https://www.gz.gov.cn/gzzcwjk/gzdata/content/post_9882813.html

    专栏
    2024-09-27
  • 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监督指导工作,搭建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依管理权限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评价工作。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  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方式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构成。(一)基础信息是指企业、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等。(二)优良信息是指企业成立党组织信息、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行政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荣誉的信息以及业主评分信息等。(三)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信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平台注册,并自行填报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优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自行填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逾期填报不予认定。业主评分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评分结果确认后予以相应记分。不良信息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管理权限采集、认定,并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理权限录入管理平台。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修复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由信用信息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构成,信用信息评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评分,具体评分内容和标准详见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补充评分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管理平台每年汇总各评分主体信用信息,产生信用等级。第八条   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即从上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截止,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评价周期。基础信息有效期限自填报之日起,至物业服务企业终止;优良信息、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公开期限为一年,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优良信息应当自物业服务企业填报之日起,不良信息应当自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管理平台之日起,在管理平台公示七日。公示期内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企业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前可向信用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企业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核查时限不在处理时限范围内。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告知申请人;不成立的,由认定部门直接予以认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信息60分,优良信息40分。(一)基础信息满分60分,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仅有基础信息分值。(二)优良信息为加分项。根据评分表进行加分,加分限额为40分。(三)不良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评分: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分:由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委托,每年按照评分表对上一年度存在不良信息的项目进行扣分,并将评分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评分进行确认,并将评分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管理平台录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评分,并上传加盖公章的评分表。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分: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评分表对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进行日常动态扣分。管理平台每日自动更新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动态评分,物业服务企业登录后可自行查阅。不良信息评价项目中,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企业自身不良信息分值-各项目不良信息加权总分值。项目不良信息加权分值=项目不良信息分值×(项目建筑面积÷企业全部项目总建筑面积)。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合格)、B(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评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二)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不满80分的,评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三)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四)企业信用信息得分不满60分的,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不单独作信用等级评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B级(缺失)。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限于评价周期),经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一)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挪用、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三)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四)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进行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产生重大舆情影响的;(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八)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九)在物业招投标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十)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用暴力行为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官方网站发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同步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具有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向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终止公开该条不良信息。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二)推荐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三)优先推荐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四)倡导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五)在选聘专业人才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二)取消物业服务行业评优评先资格;(三)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四)加大对其承揽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五)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协同监管;(六)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七)向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注册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虚假信用信息所取得的信用得分双倍扣减。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填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和填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要求认定信息的部门更正,也可以直接更正。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附件: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附件下载地址:https://zjj.nanning.gov.cn/xxgk/fdzdgknr/zcwjcx/t5956584.html政策文件:https://zjj.nanning.gov.cn/xxgk/fdzdgknr/zcwjcx/t5956584.html文件解读:https://zjj.nanning.gov.cn/xxgk/fdzdgknr/zcjd1/t5957738.html

    专栏
    2024-09-27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依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3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或交易服务平台,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征信的基础上,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估,并以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形式来展示应用的一种管理活动。第三条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第五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载体和枢纽。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标准数据规范,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库,并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第六条   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自然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先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并逐步推广至公共资源交易全领域。第七条  信用评价来源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第八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第九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市场信用信息,来源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记录的与交易行为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包括:(一)信用承诺:指在交易前,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主动承诺的信用信息;(二)交易行为:指在交易过程中,违反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约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行为的信用信息;(三)履约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一方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起点时间以信用信息被录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准。第十条  跨区域信用信息是指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跨区域信用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参与的行业,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分行业进行信用评价。第十二条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范围、评价指标、评分原则等,形成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评分细则应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建设信用评价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开展评价。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每日一评、动态管理,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首次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若尚未归集到任何信用信息,其每项评价指标分值取基准分。第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惩戒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禁止其参与所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十七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日将前一日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可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主查询。第十八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可以通过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评价结果共享至全市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十九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答复。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来源信息与事实不符且影响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果的,由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其中,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及项目交易结果的处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用评价结果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查询并使用本办法第十七条依法主动公开的项目响应方、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使用项目响应方的信用评价结果,适用范围如下:(一)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分值的比例范围由项目发起方明确,并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招标文件)载明;(二)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鼓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交易标准文本中增加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条款供项目发起方选择,条款应包括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节点、权重比例等。第二十六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第二十七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优先办理等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和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8月16日印发政策文件:https://www.gz.gov.cn/gzzcwjk/gzdata/content/post_9824720.html政策解读:https://www.gz.gov.cn/gzzcwjk/gzdata/content/post_9824830.html 

    专栏
    2024-09-14
  • 威海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第四条  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以及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评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等级分AAA、AA、A、B四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分AAA、AA、A、B四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诚信等级评估为A级、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出色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很好落实;(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符合《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各项规定,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四)本机构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诚信等级评估为B级、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较好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符合《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各项规定,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四)本机构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诚信等级评估为C级、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没有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一)本机构能保持《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二)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本机构能正常运转的;(三)能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违规使用名称、擅自变更或私设执业地点等违规行为的;(四)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五)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诚信等级评估为D级或者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一)司法鉴定机构构成单位犯罪的,或司法鉴定人、其他工作人员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五)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瞒报的;(六)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且考核分值为优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出色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对党忠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业务精湛、服务为民,在本地区威信高、形象佳、影响好,在本行业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事迹突出的;(四)严格遵守《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履行鉴定职责,维护和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的;(五)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业务开展有特色、有亮点,无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的。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且考核分值为良好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履行法定职责的;(二)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无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当事人举报投诉的;(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四)能够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的;(五)能够遵守《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相关规定,较好履行鉴定职责,维护和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的。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且考核分值为及格的,信用等级为A级:(一)未有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未有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未有违反《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情形的;(四)参加年度考核未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信用等级为B级:(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的。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申报评定工作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所在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申报工作。具体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规定的年度考核程序进行,给出初评或评定意见。(二)审核。市司法局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三)公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市司法局网站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异议和复核。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司法局应当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有异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五)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市司法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评定结果的变化,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司法鉴定机构,AAA级、AA级的司法鉴定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一)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二)在行业协会换届、增选班子成员,遴选工作机构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三)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年度考核时实行以自查为主,检查、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四)在“信用威海网”或者司法行政系统内进行宣传表扬;(五)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相关人才库、专家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六)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司法鉴定机构,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全面检查和定期抽查的监管方式,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司法鉴定机构、B级的司法鉴定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政策文件:https://www.weihai.gov.cn/art/2024/7/15/art_103264_31258.html政策解读:https://www.weihai.gov.cn/art/2024/7/16/art_51913_4750827.html

    专栏
    2024-09-12
  • 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推进“便民利企微改革”事项加快落实,提升信用报告集成应用水平,推行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专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深化信用信息惠企应用,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数字政府建设,按照“依法依规、信息集成、应替尽替”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网站、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APP等渠道为我省市场主体免费出具专项信用报告,着力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多次办理、重复开具等繁、难、慢问题,推动“一纸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获得感。二、工作目标2024年8月底前,在全省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省内44个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贸流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金融、知识产权、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安全、电影和新闻出版、税务、气象、通信、邮政、城市管理、消防安全、法院执行、烟草专卖、网信、审计、文物、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证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适用范围专项信用报告中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自行下载专项信用报告,在适用领域办理以下事项时用以证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场外交易等融资领域;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政策支持领域;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项目申报等行政管理领域;审计、尽职调查、商业合作、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商务领域;评先评优等其他适用领域。四、主要任务(一)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管理和更新等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归集本地、本领域2021年1月1日以来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2024年8月底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市级信用信息平台、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行业领域业务系统等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并对数据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专项信用报告客观真实。(二)完善提升专项信用报告服务系统功能。2024年8月底前,依托省信用信息平台建成运行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服务系统,为各级、各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和真实性验证等服务。(三)畅通线上线下便捷获取途径。按照“公益、高效、安全”原则,提供线上、线下两种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渠道。一是市场主体登录“信用中国(河南)”网站、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APP,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电子版;二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自助查询终端、政务服务窗口等多途径下载打印专项信用报告纸质版。专项信用报告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四)深化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场景拓展应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办理系统与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的应用场景,探索开展省际合作,推动专项信用报告省际互认、多地共用。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使用专项信用报告。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信用河南建设工作专班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际联席会议作用,抓好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广泛收集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数据监测预警和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超期未推送、不符合数据标准等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到位。(二)深入宣传引导。利用政府网站、信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载体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提高市场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使用的知晓度。(三)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市场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内容有误的,可向省信用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信用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要按时完成核查和处理,及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附件: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附件下载地址:https://www.henan.gov.cn/2024/08-08/3033484.html政策文件:https://www.henan.gov.cn/2024/08-08/3033484.html政策解读:https://www.henan.gov.cn/2024/08-08/3033705.html

    专栏
    2024-09-02
  • 共:4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