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应诚信诉讼,切不可自作聪明伪造证据,否则,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2024年10月16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龙感湖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依法对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告张某,罚款2000元。原告张某拿两张5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龙感湖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张某提交的证据副本。庭审中,承办法官在核对原件时,发现张某立案时提交的一份借条复印件与其当庭提交的借条原件,明显不一致,借条原件上并无李某签名,而借条复印件上却有李某签名。经过承办法官询问,张某表示,李某向自己借款10万元时,出具了一张有李某个人签名的借条和一张没有个人签名的借条,因担心李某在庭审中不认可这张没有签名的借条,法庭不支持自己要求李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张某便自作聪明地在没有李某签名的借条复印件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以期能“蒙混过关”。在承办法官的严格审查下,这张伪造签名的借条“无所遁形”,而李某在收到法庭送达的由张某伪造签名的借条证据后,也要求法院严肃处理张某。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张某为达到诉讼目的,向法庭提交其伪造李某签名的借条,该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应予惩戒。综合考虑其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对张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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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8
  • 近日,案外人毛某某因在一案件二审程序中伪造证据,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其罚款5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2015年9月,重庆远某公司授权毛某某为荣昌片区的负责人(代理人)。在重庆致某公司与重庆远某公司、重庆腾某公司买卖合同再审纠纷案二审审理期间,为了避免远某公司承担责任,毛某某于2019年10月请人刻制了“重庆昌某公司合同专用章”。2020年3月,毛某某将利用该假公章伪造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证据,通过远某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转交到法院。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被二审法院采信,最终导致该案被二审法院改判。判决生效后,重庆致某公司将上述庭审中出现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证据与自己手中以往的合同对比后发现存在不一致,遂以前述两份证据可能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毛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对毛某某该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23年10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生效裁判系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裁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高院指令重庆五中院再审该案。经查,毛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讯问笔录、检察机关询问笔录、鉴定机关对伪造公章的鉴定意见及毛某某本人的另案供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重庆五中院遂改判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原一审民事判决。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毛某某伪造证据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最终导致法院二审裁判错误,重庆五中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毛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目前,毛某某已自觉履行该决定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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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4
  • 在法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基层人民法庭都是公平正义的坚 实守护者。法庭承载着群众的期待与信任,用法律的力量守护着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拜什艾日克法庭收到了一面当事人古某送来的写着“热情服务 公道人心 公正执法 清正廉洁”的锦旗,简单的字句是对法庭干警办案尽心高效的 最高赞誉,也是对法庭干警坚守法治初心的最好肯定。2015年,亚某、巴某两人因种地需要资金,向同村朋友阿某借款15万元,约定年底还清,但还款期满后,经阿某多次索要 无果,将亚某、巴某诉至拜什艾日克法庭。拜什艾日克法庭受理案件后,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案件证据意见较大,及时安排开庭。庭审中,被告亚某抗辩已偿还现金12万元,但原告阿某称仅收到过2万元还款,收条上被告加了 数字“1”,因未写明大写,将2万变成12万。双方当事人对收条上笔迹是否篡改存在争议,原告阿某申请笔迹鉴定,拜什艾日克法庭组织双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来后“1”不是同一人书写,艾法官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安排第二次开庭,开完庭后被告主动联系庭长艾克拜尔 · 木沙提出调解。在庭长的积极协调下, 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当天给付原告87000 元借款本金,这起纠纷得以化解。艾庭长对被告亚某篡改证据、妨碍诉讼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训诫,并提示双方今后在借条中要写清大写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信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拜什艾日克法庭干警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以最快的速度、最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 了问题。原告调解当天收到了久违的还款,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 容,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这面锦旗不仅是群众对法庭干警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法庭干警今后工作的期待和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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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8
  • 孩子意外身亡后获赔大笔死亡赔偿金,早已解除同居关系的父母竟因分钱闹上法庭,抚养方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近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酌情对该笔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高某与栾某原系同居关系。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栾某某。2018年,双方就生育的栾某某的抚养问题提出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栾某某随栾某生活,抚养费由栾某自理。2021年5月,栾某某被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收割机不慎碰到后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栾某与胡某等达成和解,胡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360000元,栾某收到该360000元并对胡某表示了谅解。高某得知后要求栾某进行分割,遭到栾某拒绝后,起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新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不能平均分割,应根据死者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生活紧密程度、情感联系等方面综合考量。就本案而言,该360000元的性质是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栾某某的近亲属共同共有,高某是死者栾某某的母亲,是死者栾某某的近亲属,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参与分配该360000元。但从栾某、高某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来看,栾某某自2018年2月至去世一直由栾某直接抚养,高某未直接抚养,相比栾某与死者栾某某生活更紧密一些。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栾某返还高某死亡赔偿金105000元。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原则上应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也不同于遗产分配,在分割赔偿金时,原则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对赔偿金进行适当分割,确保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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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30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系列由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李某在固阳县某村承包大面积耕地用于种植玉米,并找到王某使用无人机为其种植的玉米喷洒农药。喷药过程中,药液飘至李某耕地周围的范某、冯某、石某、马某等几户村民耕地里,造成其他农户种植的葵花、黄芪等农作物不同程度受损。几户村民将李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李某和王某对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产生了分歧。李某:他(王某)按照我的要求使用无人机给地里种植的玉米喷洒农药,我还给他支付费用,我们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他喷洒农药过程中造成其他农户农作物的损失,理应由他承担责任。王某:我俩是雇佣关系,我在喷药过程中造成其他农户农作物的损失,虽然存在一定过失,但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根据法律规定,雇员的行为应当由雇主李某承担责任。承办法官通过与各方核实该案情况,认为无人机飞手王某操作具有独立性,且是向李某提供一次性工作成果,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王某因担心无人机高空喷洒农药时受风力等影响农药四处飘散,特意在耕地四周预留五米没有喷洒农药,剩余五米由被告李某使用农用车喷药补足。但是,其他农户的农作物受损是因为被告王某在使用无人机喷药过程中农药飘散,还是被告李某使用农用车喷药时农药飘散,两人均无法证明。考虑到原告农作物受损需要快速处理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有利于各方损失降到最小为出发点展开调解工作。最后,被告李某、王某共同按照一定比例向受损的农户给出赔偿,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高速发展,无人机技术开始应用于农田测绘、农药喷洒、施肥播种,为农民减少了体力劳动和耕种成本,提高了种植效率。但因无人机的管理及使用不规范,也引发了许多新类型涉农侵权纠纷,相关案件审理往往存在证据采集不规范、案件事实难查明、侵权主体不明确、因果关系难确定等问题。农业种植者在喷施药物前,应了解药品种类及周边农户种植作物情况,及时告知相邻承包地承包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无人机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时间等综合因素,避免出现科技“助农”变“误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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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30
  • 随着城市发展扩建,公共场所越来越多,人们闲来无事便可出门逛街、商场购物、公园跳舞……公众社会活动更加丰富的同时,夹杂着许多意外事故的发生,那么在公共场所受伤,责任应如何划分呢?2023年6月24日,5岁的李某在其10岁哥哥的带领下,到荷花湖公园玩耍。当日18点23分许,李某独自钻过荷花湖护栏缺口,靠近湖边玩耍时不慎落入水中。周围的孩童发现后,立即找寻附近大人对李某进行救助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紧急呼叫急救中心,并立即派遣警力前往现场,民警和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初步处置后,火速开展救援,但李某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李某的父母都在上班,得知消息后万分悲痛,认为荷花湖公园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李某年仅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放任两个孩子无人看管,未尽到监护责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荷花湖公园以荷花湖为主题,湖内设有观景平台和木栈道,四周和栈道均设有木质护栏和警示标识,并且安排了安保和巡湖工作。但事发时,上述木质护栏有多处损坏,其中栈道北面第一节护栏有明显缺口,本案受害人就是从该缺口进入湖边后落水。城市管理局、某物业公司作为荷花湖公园的管理人,虽已设置围栏、巡视等保障措施,但未能及时修复荷花湖周围护栏缺口存在疏忽,属于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城市管理局、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即向受害人父母赔偿各项损失184121.04元。李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城市管理局、某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荷花湖周围护栏缺口,是导致李某落水溺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公园、景点等地的管理者负有主动采取危险防控措施以规避风险的义务。然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要求特定主体采取合理措施防控风险,但并不意味着能完全杜绝风险,其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之内,不应无限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危险防控负担,应具体结合危险本身的严重程度、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活动营利与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荷花湖公园作为群众休闲健身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具有免费开放、随意出入的特点,城市管理局、某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护栏缺口属于工作疏忽,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受害人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两个孩子在假期无人看管,未尽到监护人责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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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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